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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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8 13:56
一般按如下处理:
税务机关对销货方协查取证缺乏统一的要求和规范。很多企业特别是商业企业没有很好地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且大部分销售方没有保存购货方签章的交易凭证,一旦发生购货方有账外经营行为且拒不承认的情形,销货方很难为税务机关提供非常直接的交易证明,给税务机关的查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税务机关的协查工作只停留在证明被调查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已做收入并完成纳税申报的层面上,很难再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这种协查不仅没有实际意义且增加了工作量。所以应尽快统一规范协查取证的具体要求,集中精力核查确有疑问的滞留票,提高协查工作效率。
纳税人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在核查中发现,部分滞留*属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外购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和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的非应税项目取得的*专用*,企业财务人员误认为不能抵扣的专用*不用认证,直接记账处理,导致大量存根联滞留。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并严格按照《征管法》和《*专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销售方虚开专用*,购买方接受虚开的专用*和购、销不入账,进行账外经营。应从购、销关系人手判断滞留票是否为虚开。受托方税务机关在对销售方进行协查取证时,要注重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收取款项原始凭证的检查,从中获取销售方的客户资料,向会计、业务员了解专用*传递给购货方的具体途径以及货物的运输方式,将这些情况与购货方信息进行比对,从而确定滞留票的开具方与取得方是否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判断销售方是否虚开滞留票。由于证明购销双方不存在真实购销关系的直接证据较少,而销售方一旦意识到被怀疑为别人虚开专用*,就会伪造与对方有购销关系的账、证等证据,因此受托方税务机关对有疑问的滞留票迅速取得账、证等直接证据及询问笔录等间接证据非常关键,同时还要统一规范协查取证要求。
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专用*滞留原因各有特点,销售方与购买方存在的问题也各不相同。工业企业取得的专用*滞留原因大部分为产品的重量、质量、价格等出现变化,销售方收回开具的专用*抵扣联和*联后,开具负数销项*冲减销售收入后按核实后的金额重新开具专用*,这样就造成了原开具的专用*因未认证而滞留。而商业企业大部分滞留票因购货方未认证而造成,存在购货方购、销均不入账且隐瞒销售收入问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将协查取证资料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相核对,以确定滞留的专用*是否已入账。某些滞留票的销售方出于保住销售渠道等原因在协助税务机关取证的同时将税务机关协查情况通知购货方,因此委托方税务机关要及时将收到的滞留票取证资料与购货方经营的商品进行核对,将滞留票销售金额与当期购货方申报的销售收入核对。对于滞留票销售金额大于当期申报的销售收入且没有库存或库存金额较小的,可初步判定该滞留票所列商品没有入账。
一些商业企业为躲避税务税务机关的严厉查处。改变账外经营方式,即购进货物时不再取得专用*而只取得普通*或根本不要*,需要时再换取专用*进行抵扣。因此税务机关要从源头抓起,严格落实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要经常下户走访,严格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审批,多方位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动态,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同时加强税务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岗责体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8 13:57
一般都是按如下处理的:
税务机关对销货方协查取证缺乏统一的要求和规范。很多企业特别是商业企业没有很好地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且大部分销售方没有保存购货方签章的交易凭证,一旦发生购货方有账外经营行为且拒不承认的情形,销货方很难为税务机关提供非常直接的交易证明,给税务机关的查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税务机关的协查工作只停留在证明被调查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已做收入并完成纳税申报的层面上,很难再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这种协查不仅没有实际意义且增加了工作量。所以应尽快统一规范协查取证的具体要求,集中精力核查确有疑问的滞留票,提高协查工作效率。
纳税人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在核查中发现,部分滞留*属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外购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和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的非应税项目取得的*专用*,企业财务人员误认为不能抵扣的专用*不用认证,直接记账处理,导致大量存根联滞留。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并严格按照《征管法》和《*专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销售方虚开专用*,购买方接受虚开的专用*和购、销不入账,进行账外经营。应从购、销关系人手判断滞留票是否为虚开。受托方税务机关在对销售方进行协查取证时,要注重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收取款项原始凭证的检查,从中获取销售方的客户资料,向会计、业务员了解专用*传递给购货方的具体途径以及货物的运输方式,将这些情况与购货方信息进行比对,从而确定滞留票的开具方与取得方是否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判断销售方是否虚开滞留票。由于证明购销双方不存在真实购销关系的直接证据较少,而销售方一旦意识到被怀疑为别人虚开专用*,就会伪造与对方有购销关系的账、证等证据,因此受托方税务机关对有疑问的滞留票迅速取得账、证等直接证据及询问笔录等间接证据非常关键,同时还要统一规范协查取证要求。
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专用*滞留原因各有特点,销售方与购买方存在的问题也各不相同。工业企业取得的专用*滞留原因大部分为产品的重量、质量、价格等出现变化,销售方收回开具的专用*抵扣联和*联后,开具负数销项*冲减销售收入后按核实后的金额重新开具专用*,这样就造成了原开具的专用*因未认证而滞留。而商业企业大部分滞留票因购货方未认证而造成,存在购货方购、销均不入账且隐瞒销售收入问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将协查取证资料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相核对,以确定滞留的专用*是否已入账。某些滞留票的销售方出于保住销售渠道等原因在协助税务机关取证的同时将税务机关协查情况通知购货方,因此委托方税务机关要及时将收到的滞留票取证资料与购货方经营的商品进行核对,将滞留票销售金额与当期购货方申报的销售收入核对。对于滞留票销售金额大于当期申报的销售收入且没有库存或库存金额较小的,可初步判定该滞留票所列商品没有入账。
一些商业企业为躲避税务税务机关的严厉查处。改变账外经营方式,即购进货物时不再取得专用*而只取得普通*或根本不要*,需要时再换取专用*进行抵扣。因此税务机关要从源头抓起,严格落实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要经常下户走访,严格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审批,多方位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动态,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同时加强税务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岗责体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8 13:57
盘库!
如果实际库存小于账面库存,说明企业把商品卖掉了,未入账。那就是偷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8 13:58
企业法人的说法有点牵强,谁会跟钱过不去啊,何况是一笔不少的钱!估计是想增加收入(虚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