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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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2:20
�0�2 关于*滞留票问题(一) (因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而产生*滞留票问题)为避免*滞留票问题的产生,请认真根据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程序办理。有时购货方认为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丢失,就不在再去认证.但金税工程中就会产生滞留问题,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避免因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而产生的滞留问题。请大家观注:第一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第二条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四条 专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凭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税法规定:纳税人购入存货,商品或接受劳务时*(*等)丢失的,应提供相关购销(劳务)合同和销售(发包)方的*存根(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进项税额和存货(商品,劳务)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关于*滞留票问题(二) (因为退货问题而产生*滞留票问题)为避免*滞留票问题的产生,请认真根据退货程序办理。有时销售方虽然做作废,但金税工程中还是有滞留问题,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避免因为退货问题而产生滞留票问题,请大家观注一、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二、不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能作废: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三、实际操作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值税专用*退货和折扣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3、《申请单》一式二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4、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5、《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保管规定管理。 6、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7、 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关于*滞留票问题(三)查实认定的滞留票需补交*,做如下会计处理:1、将查实未入帐部分进行增加库存商品的处理。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金----进项 货: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2、已销未计入收入的按组税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货:应交税金----销项 贷:主营业务收入3、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销售成本; 货:库存商品4、补交*借:应交税金-----应交* 货: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