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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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7:17
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的规定。应按现行代理出口业务办理退(免)税。即,由综服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交给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