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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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21:05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其职责为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令第617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21:06
一、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123号令规定,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具备五项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且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六是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年龄条件不符合要求、有记满12分记录以及其他不符合校车驾驶资格申请条件的,将取消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
二、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户籍所在地县级*机关出具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去*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交管部门将在5日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在申请人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的车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21:06
根据在2012年3月已发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无犯罪记录。
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满足以上一点,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