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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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1 13:25
房屋产籍号是由房管局编制的,主要用于区分房籍,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和意思。
根据《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房屋产籍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房产档案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的测量,应当符合房屋管理和测量规范的要求,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并绘制符合规范的图表,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的产籍,应当依照房地丘(地)号建立。房地丘(地)号的编定,按照房地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城市房屋产权档案,应当以产权人为宗立卷。宗内文件的排列可以按照产权的变化时间为序。
扩展资料
根据《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的规定。
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第七条 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房产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时,应当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者人民*判决的外,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一)在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三)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
本条前款除第三项外,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1 14:43
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帐册、表卡等以及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例:产籍号2-33-123-2011 表示:丘(地)号2-33,幢号123,房号2011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1 16:17
房屋产籍号是由房管局编制的,主要用于区分房籍,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和意思。
根据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房屋产籍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房产档案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的测量,应当符合房屋管理和测量规范的要求,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并绘制符合规范的图表,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的产籍,应当依照房地丘(地)号建立。房地丘(地)号的编定,按照房地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城市房屋产权档案,应当以产权人为宗立卷。宗内文件的排列可以按照产权的变化时间为序。
城市房屋产权档案必须长期保存。如果发生丢失或者损毁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对于城市房屋产籍,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等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