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8:02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2:15
中国的《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制定,经过2009年和2017年两次“小修”(技术上的修正)后,于2021年迎来了一次“大修”(全面的修订,改动内容较大)。
这次《行政处罚法》修订的亮点有十几处之多,其中一个亮点是:增加了行政处罚的手段并和行政处罚的种类作了有机结合。
旧《行政处罚法》没有很好地区分行政处罚的“手段”和“种类”,更没有作很好地结合。以前的立法和理论将“手段”混同“种类”。
其实警告、罚款、没收、拘留等是处罚“手段”,不是处罚“种类”。对这些手段按一定标准进行归类,才形成“种类”。
从理论上说,行政处罚“种类”可分为: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申诫罚。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不仅增加了一些新的处罚手段和形式,如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从业等,而且和行政处罚的分类相对应:
(一)警告、通报批评。属于申诫罚;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属于资格罚;
(四)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从业。属于行为罚;
(五)行政拘留。属于人身罚;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属于其他罚。
在上述分类及分类所形成的种类中,最难区分的是“资格罚”与“行为罚”的关系。因为“行为”与“资格”是不可分的。行为以资格为前提,任何资格的剥夺或*均意味着其基于资格所从事的行为被禁止。吊销你的经营许可证,你就不得经营;收回你的土地使用权证,就禁止了你使用该土地的行为;吊销驾照,你就不能从事驾车行为;吊销律师证,就意味着禁止了你的律师从业;取消了教师资格证,你就无法做教师……。正因为如此,有的国家的行政处罚立法和理论不对“资格罚”与“行为罚”加以区分,而是把“资格罚”与“行为罚”合称为“行为罚”,这不是说没有道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2:16
先从换壁纸开始,首先,在桌面上点右下角的那个图标进入个性设置,或者点手机上的menu键,然后点个性化设置,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