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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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7 20:33
建设设计防火规范第8.4.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2、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过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立方米时,仍可采用12立方米;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立言米时,仍可采用18立方米;
3、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5、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
请注意,这里所规定的用水量实际上是最低标准,即消防验收的达标项目,实际上你当然也可以在允许的情况下设计一次消防最大用水量,消防水箱的作用实际上是保证室内消防栓管网和自动灭火系统初期用水,还需要其他配套消防设施,千万不要以后只要设置了消防水箱就可以了,防火规范中对其他项目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你可以参考一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7 20:34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
2、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3,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
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
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3;
5、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3;
6、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