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9:4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7 19:13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五)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七)属于不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人民*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