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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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5:04
*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其中,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非税收入设立的帐户为非税帐户,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
以下是相关条例教完整版本,供你参考。
XX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宏观*,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淮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区*非税收入的项目申报、征收管理、减免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高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性基金。即各级*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即利用国有资源(资产)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依据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的收益。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利用本部门、单位的固定资产(含房屋及其门面)和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经营、出租、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通过进行社会招标和公开拍卖的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国有资源收益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人;*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即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彩票公益金是*为支持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六)罚没收入。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七)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以*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核定调整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提供必需的资料报区*财政部门和区物价部门审核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条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帐户或者过渡性帐户,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帐户,一律视同私设“小金库”处理。
第六条 区*部门在专业银行开设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第七条 区*每年初对区直全额预算拨款和差额拨款的执收单位下达年度非税收入征收任务,任务数将根据各单位前三年非税收入平均水平,结合收费项目、标准等*性调整因素确定。
对超额完成任务的,超收部分全额列入其部门预算。
第八条 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实行定期划解、及时结算。区与市分成的*非税收入,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收取。
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由执收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核准后,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征收事宜。
第十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款是由缴款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集中汇缴是经*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款项在5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汇总开具《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执收单位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督促缴款义务人到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款项缴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
在现场执收中,执收单位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安徽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并在5日内,将所收现款汇总开具《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
第十一条 执收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产、物品和追回违法者盗骗他人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由执法机关造册报区财政部门统一处置。其中:属于必须销毁的物品,由公证机构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属于可变卖的物品由区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公开拍卖。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或者区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收、少收或者擅自缓收、减收、免收。
代征单位不得擅自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符合规定条件,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征收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
第十三条 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的待结算资金,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财政部门审核,报区*批准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经确认为误收、多收的*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或者区财政部门审核,按有关程序批准后,直接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归集后,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纳入财政管理。
第十五条 区*集中的*非税收入,不再与执收单位的支出直接挂钩,*非税收入的支出通过部门预算进行安排。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将根据各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基数、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职能等实际情况安排。
执收部门收取的*非税收入,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80%列入其部门预算。特殊情况必须全额安排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区*专题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各执收单位年初应编制非税收入收支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核,区*审批。非税收入收支计划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计划要参照区*下达的任务数编制,支出计划按照本章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安排。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当月收取的*非税收入,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归集后,财政部门应于下月初分别划解到国库或财政专户,月末区财政部门根据经区*审批后的执收单位用款计划,通过预算或者财政专户进行核拨。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票据包括《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安徽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两类,实行年度用票计划申报、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区财政部门申报下年度用票计划,由区财政部门汇总后,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用票计划。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首次购领*非税收入票据,必须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收取*非税收入的有关依据。经区财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安徽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凭《安徽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购领*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一条 执收单位再次购领*非税收入票据,应出示《安徽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并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收款解缴情况和本次购领票据申请。经区财政部门核对执收单位票面征收金额与征收入库数据大体一致时,按核旧领新原则发放*非税收入票据。对审查不合格的,应查明原因,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伪造或者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遗失《安徽省*椎税收入票据购领证》、*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书面报告区财政部门,并登报申明作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以及执收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依据、茫围、对象和期限,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加大稽查力度,实现日常稽查和重点稽查的有机统一。不定期的开展日常稽查工作,日常稽查由区财政部门牵头,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配合,对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和票据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联合下发处罚决定,切实增强日常稽查的严肃性。在未明文取消*非税收入项目、降低征收标准的情况下,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总额应不低于前三年的平均水平,否则,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向*说明原因,对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执收单位,由区财政、监察机关进行重点稽查,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经查实后,在预算中扣除相应少收数并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184号令《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