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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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1 17:56
1.中信系合并:中信证券和中信建投等,目前,已经在动作,以后还可以合并一些小的北方券商公司。但毫无疑问的是,中信系肯定不会缺席;
2.汇金系合并:中金、申万宏源和中国银河。投行业务中金很牛,申万和银河的经纪业务很牛,正好可以互补。如果能够成功,很可能成为国内可以对抗中信系的券商大公司;
3.上海系合并:国泰君安和海通证券、上海证券、东方证券等。上海系的券商比较多,国资改革合并的话,也不是没有可能,都是上海自己的公司。而且上海国企改革一直很积极的,一直是国企改革的桥头堡排头兵。这次也可以积极关注的上海系的动作...
4.江苏系合并:华泰证券和东吴证券、南京证券等。其实,华泰实际之前合并过联合证券,同时江苏还有很多小型券商。加上华泰之前的合并还是很有成效的,所以这块也有机会。
拓展资料
证券的基本特征
1.证券是财产性权利凭证。
证券表彰的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凭证。在现代社会,人们已经不满足于对财富形态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是更重视对财富的终极支配和控制,证券这一新型财产形态应运而生。持有证券,意味着持有人对该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拥有控制权,但该控制权不是直接控制权,而是间接控制权。
例如,股东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则该股东依其所持股票数额占该公司发行的股票总额的比例而相应地享有对公司财产的控制权,但该股东不能主张对某一特定的公司财产直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能依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证券是流通性权利凭证。
证券的活力就在于证券的流通性。传统的民事权利始终面临转让上的诸多障碍,就民事财产权利而言,由于并不涉及人格及身份,其转让在性质上并无不可,但其转让是个复杂的民事行为。
比如由于“债权相对性”的民事规则,债权作为财产的表现形式是可转让的,但债权人转让债权须通知债务人,这种涉及三方利益的转让行为受制于法律规范的调整,并不方便快捷。但一旦民事权利证券化,财产权利分成品质相同的若干相等份额,造就出一种“规格一律的商品”,那么这种财产转让不再局限于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按照协议转让,而是在更广的范围内,以更高的频率进行转让,甚至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形成了高度发达的财产转让制度。证券可多次转让构成了流通,通过变现为货币还可实现其规避风险的功能。证券的流通性是证券制度顺利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