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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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2:40
工伤保险不存在报销比例的问题。只要用人单位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那么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赔偿待遇均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领取。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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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报销时间一般比较晚,职工因工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都是企业先代垫的费用,可以在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以后冲已经为职工支付的医疗费,当然,因报销比例的原因,不可能所有的费用都能报销,不能报销的部分进职工福利费。
代垫职工医疗费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
收到工伤保险报销的医疗费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借方红字)
贷:库存现金(贷方红字)
将未能报销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