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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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9 19:50
法律分析: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不得提前或滞后。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发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征收*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将货物分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