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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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20:58
物业中途撤离,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暂时接管物业,并及时寻找新的物业公司入驻接手管理,而且可以要求退出的物业公司退回业主缴纳的部分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扩展资料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20:59
物业中途撤离,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暂时接管物业,并及时寻找新的物业公司入驻接手管理,而且可以要求退出的物业公司退回业主缴纳的部分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扩展资料: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20:59
物业中途撤离并没有什么可担心的,首先违约的物业。业主作为被违约的一方有权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申诉。但以目前国内物业管理的平均水平来看,我个人认为有没有物业其实对业主的生活品质影响并不是很大,一般物业公司目前能做到的无非是卫生、安防和一般性维修。如果真的出了问题的话,他们更趋向于推诿和拖延态度来面对业主,说白了,现在大多数物业公司都是地产的下属企业,也叫“擦*”公司。地产公司一旦正式撤出,这样的物业公司是没有半点生存空间的。提出问题的这位可以选择两条路,一是以全体业主协商的形式,从新聘用比较正规的物业公司来进行服务;二是在当地居委会的协助下进行全体业主签字式文明自治,处理好公共部分的维护和管理就可以了。在对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上,其实只要手续和标的正规,没有物业公司一样可以处理得很好。其实物业公司能存在的原因就是小区内业主的文明层次还有所欠缺、社会治安还有所遗漏、售后服务品质参差不齐等造成。现在*倡导充分行使期行政职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认为有的小区完全能走出一条不同的道路,过去没有物业公司,不见得我们的社区就全部是屎尿横流、惯贼横行、水电不通!谢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21:00
物业中途撤离属于违法行为,业主委员会应该尽快接管,并且通过招投标,尽快招聘新的物业公司。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和*应出面负责管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列》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应予支持。
物业公司如果违反了和业主签署的具体合同,还可以依据《合同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