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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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8 18:03
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设立律师事务所。
另外,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8 18:03
律师事务所设立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申请人亲自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全体申请人签字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二)全体申请人签字的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号码;
2、律师事务所开办注册资金多少,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人会议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5、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6、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7、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10、合伙人认为应该载明的其他内容。
(三)全体申请人签字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的执业场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4、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6、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7、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五)合伙人具有律师资格并执业期满五年以上证明。
(六)合伙人品行良好证明。
(七)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
(八)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检索名称。
(九)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十)资金证明。
注意事项:
1、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应提供原件核对,保证书应由申请人亲笔书写,并载明保证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等内容;
2、存档证明应为当年度的存档证明(包括委托存档协议书),非本省户籍的还应当提供该存档证明的公证书。
3、合伙人具有律师资格并执业五年以上证明和合伙人品行良好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合伙人原在外省执业的,其执业经历证明应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部门出具。
4、申请人现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与该律师事务所就财务、业务等交接事宜已经做出合理安排并同意申请人在新的律师事务所登记成立后调出的证明或协议。
5、如申请人原是合伙人的,还应提供申请人已经退伙的证明,退伙证明是指其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已经为其办理完合伙人退伙备案手续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全部复印件,同时申请人必须符合《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6、办公场所如果是租赁房屋,需提供出租人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7、申请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提供三个以上备选名称,中英名称相对应,英文名称应以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标注或意译。不申请英文名称的应当注明。
8、资金证明应提供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书,申请人提供的存款证明书上的存款应与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相同,存款形式应为人民币,且在复核期内不得动用。
9、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在相关申报材料上必须本人亲自签名,不得打印姓名或他人代替签名11、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8 18:04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四)资金证明;
(五)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四)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六)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七)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八)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九)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章程自律师事务所被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司法部也可以直接接受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