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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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0:13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扩展资料:
相关条例: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包括: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
*网:反垄断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0:14
根据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或禁止的行为;第二,该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第三,法律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和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第四,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尽管各国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在具体行业和组织上有所区别,但总得看来,主要存在于以下领域:
(一)自然垄断行业
自然垄断行业指依其性质不宜展开竞争,由国家特许垄断经营的行业。其次,农业、林业、渔业。这些行业由于对于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生产者不便适应市场的变化而迅速转产,产品供需弹性小,可替代性差,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往往会影响到人民的生产生活。[2]因此,许多国家都允许这些行业的经营者的*竞争行为予以豁免,如“根据《欧共体条约》第36条的规定,欧共体的农业*优先于竞争*,而且农业是唯一可以得到欧共体反垄断法豁免的行业。”[3]
(二)对外经济贸易领域
无庸讳言,各国反垄断法基于对本国利益的保护,都会对外国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或对本国市场会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采取严格的管制;同时,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加强本国企业出口竞争力而进行的有关*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包括在合法垄断的适用例外内。如根据美国1982年《出口贸易公司法》的规定,出口商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获得商业部颁发的许可证,持证人免受美国*任何反垄断诉讼的追究。[4]
(三)银行和保险业
这两个行业性质特殊,不适用于充分竞争,但是这些行业的垄断豁免也不是绝对的,而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一方面,这些行业涉及面广,影响大,不能轻易被宣告破产,因此国家应该允许它们可以在贷款*、利率、保险等方面进行横向的联合或共同行动,以避免过度竞争;另一方面,上述的垄断行为一旦形成市场进入壁垒,将会严重扰乱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这些行业中的超过合理限度的垄断行为不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四)知识产权领域
知识产权合法垄断地位存在的理由是:如果不赋予发明创造者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允许他人随意使用发明创造者的智力成果,就不会再有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从事智力成果的创造,那么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其继续智力创造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最终会阻碍科技的进步、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但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或垄断性又必然会与反垄断法的要求产生冲突,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知识垄断”。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0:14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0:15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即标准化卡特尔或者专业化分工的专业化卡特尔;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萧条卡特尔;行业豁免仅限于农业、进出口业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豁免。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0:15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条例: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包括: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网: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