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候补委员没有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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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2:39

第六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副*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副*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同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人,同级*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和*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可以任免下级*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第八条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决定或者省级*根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设*1名、副*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职数的,由党*决定或者省级*根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副*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审批。新当选的*、副*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副*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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