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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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11:05
以新贷还旧贷的担保能认定有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但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