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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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3:37
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担保是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该项债务是主法律关系,担保是从法律关系。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人保即保证,它以人的信用(信誉)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中,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则保证人对不能履行的那一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是指在保证合同中,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借新还旧是指借新的债务偿还旧的债务,保证人只对合同约定的债务负保证责任,对新的债务并没有保证责任,所以对于新债务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担保人与债务人有约定,同意继续为借的新债务进行担保的话,则担保人依旧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借新还旧是一种极为特殊的使用借款的方式,应该特殊对待,需要更具针对性和更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