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有哪些处罚的法律依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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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7:01

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渎职具体是指专业服务者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伤害或损失,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的种类如下:
1、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徇私舞弊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4、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8:19

你描述的情况,不属于行政违法,就没有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看下当时的用工合同,如果有详细的履行职务的合同,你可以用《合同法》和合同进行处罚。《合同法》参看http://ke.baidu.com/view/1552.htm
如果因为他的履行职务不到位,会产生危及公共安全,你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http://ke.baidu.com/view/11067.htm相关内容对其进行训诫,如果他对你的训诫置之不理,以单位的名义处理。追问《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最后一句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这个法实在不知道是哪个...而且,这个行政处罚又是指哪种形式的处罚?
遇到难题,诚心请教,谢谢~

追答严格意义来说,这不是一个法律,只是一个规定,如果此事关系到人情世故,你可以对他的行为进行取证(拍照,检查记录。注:两人以上),之后拿着证据去找他的关系人。既卖人一个面子、也治理了当事人的毛病、还为单位解除了隐患,你可以说是多赢。如果不涉及人情世故,果断把这种人辞退。并在会议上公开辞退原因。

如果你用那个规定找相关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进行行政处罚,一会害了单位、二是得罪领导、三是增加单位为摆平这件事增加投入。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9:54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尽管是行政机关主办的,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也只能是以该单位的规章、制度以于约束。除非是国防、军事等建设才能适用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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