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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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21:46
住房公积金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科目。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2、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