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固定资产,收据内容如何开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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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2:25

  要缴纳*的,视旧固定资产的情况依据以下*区别对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
  国税函〔2009〕90号 关于*简易征收*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9年12月07日 星期一 00:00
  关于*简易征收*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简易征收*。经研究,现将有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专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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