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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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要求河北省在2003年内要完成全省农用地分等,河北省为了完成该项工作,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成立了由大专院校和研究单位专家组成的河北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技术组,负责全省的技术指导,经过省、市、县各级国土部门及技术单位的共同努力完成了河北省农用地分等工作,汇总出了河北省农用地分等结果。
7.2.4.1 石家庄各县(市)农用地分等依据
(1)《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2003);
(2)《河北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实施方案》、《河北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技术方案》、《河北省农用地分等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
(3)《农用地分等成果要求细则》(国家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办公室);
(4)《河北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技术方案补充规定》。
7.2.4.2 石家庄各县(市)农用地分等过程及分等技术方法
(1)外业调查。外业调查以乡(镇)村为单位,农用地分等课题组成员深入每个村,根据预先选择的调查样点进行农用地自然质量状况、农用地利用状况和农用地经营状况3部分内容的调查,并同时选择标准样地、设置标准样地。外业调查是为室内计算、确定参数、量化处理工作获取第一手调研资料,校核单元边界,为等别划分奠定基础的重要步骤。调查方法是:深入各乡村的课题成员与村干部、单元户主及有经验的农民一起座谈,并到样点所在地块边走边看边调查,修改落实室内预判的单元边界,并把调查到的单元土地特性(地形地貌、灌溉状况、表土质地、土层厚度、土体构型等)和单元农户的投入产出情况(近3年作物平均单产及各种投入的数据)等填入调查表中。调查同时,从各乡(镇)中选择出一个生态环境条件最好、农业生产条件最优、平均产量最高的、且在永久保护的基本农田内的地块作为县级标准样地。
(2)采用的分等参数及评价体系。石家庄各县(市)农用地分等采用因素法。因素法分等首先就是确定各县(市)的分等因素指标区、分等因素及评价体系。
1)确定标准耕作制度。河北省依热量、水分、土壤条件等地域差异和多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种植方式,全省可分为:小麦—玉米一年两熟制;小麦—玉米、小麦—棉花一年两熟;玉米、谷子一年一熟;春小麦、马铃薯一年一熟等4种标准耕作制度,其中,石家庄市属于小麦—玉米一年两熟耕作制度。
2)确定分等因素指标区。遵循《农用地分等规程》和河北省地貌分区、种植区划、耕作制度和土地利用特点,在国家一、二级指标控制区基础上,将河北省划分为3个省一级指标控制区,8个省二级区,23个省*指标区。河北省23个*指标区覆盖了全省173个县级单位的各种生态类型和标准耕作制度。
根据石家庄各县(市)的自然条件、标准耕作制度,石家庄各县(市)分属河北省农用地分等因素*指标区的“太行山南段冀南山前平原冬小麦夏玉米一年两熟区”、“太行山西部低山冬小麦夏玉米套种一年两熟区”及“太行山东部低山丘陵冬小麦夏玉米一年两熟区”。详见表7.1。
表7.1 石家庄各县、市农用地分等因素指标区
注:*表示该县(市)的部分区域。
3)确定基准作物。基准作物是理论标准粮的折算基准。国家规定全国有春小麦、冬小麦、春玉米、夏玉米、一季稻、旱稻和晚稻等7种粮食作物为基准作物。河北省的基准作物为冬小麦。
4)确定指定作物。按照《农用地分等规程》规定和河北省实际,河北省指定作物为春小麦(坝上高原)、春玉米、谷子(山区一年一熟区)、夏玉米、水稻(平原一年两熟、两年三熟区)。石家庄市所属的分等因素*指标区指定作物为夏玉米。
5)指标区内分等因素及其权重确定。根据《农用地分等规程》附录C中推荐的分等因素与权重值,结合河北省实际,在遵循主导性原则、差异性原则、稳定性原则、生产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的基础上,初步选择了9个分等因素,然后邀请了熟悉河北省情况的土地资源管理、土地评价、土壤、农业、水利、地理等方面专家25人分两轮打分确定了8个分等因素,其中,石家庄市所属指标区农用地分等指标体系涉及表土质地、灌溉保证率、土壤有机质含量、土体剖面构型、有效土层厚度和坡度6个因素。
6)编制“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自然质量分”记分规则表。根据确定的农用地分等因素及其分级、分值和权重,与河北省23个*因素指标区的实际情况相对应,逐一将指标区各个因素对指定作物生长所产生的影响程度,逐项进行调整后,编制“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自然质量分”记分规则表。其中,石家庄市所属的分等因素*指标区“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自然质量分”记分规则表见表7.2,表7.3,表7.4。
表7.2 石家庄市“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自然质量分”记分规则表
注:本计分规则表指定作物为夏玉米,指标区为太行山南段冀南山前平原冬小麦夏玉米一年两熟区。
表7.3 石家庄市“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自然质量分”记分规则表
注:本记分规则表指定作物为夏玉米,指标区为太行山东部低山丘陵冬小麦夏玉米一年两熟区。
表7.4 石家庄市“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自然质量分”记分规则表
注:本记分规则表指定作物为夏玉米,指标区为太行山西部低山冬小麦夏玉米套种一年两熟区。
7)绘制分等因素作用分值图。对照“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自然质量分”关系表,将同比例尺的土壤类型分布图、土壤有机质含量分布图、土壤质地类型图、地形图、灌溉保证率及灌排情况相关的图件,矢量化后叠加到同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出等值区和分值,以及其他图名、图例、图号等制图要素,即可编成分等因素作用分值图。
(3)单元属性计算。
1)单元划分。石家庄各县(市)农用地分等单元采用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叠加土壤图、地形图的三图叠加法生成农用地分等单元图,单元编号用行政代码—单元号连续编定。
2)农用地自然质量分、自然质量等指数的获取。
①将分等因素作用分值图与同比例尺分等单元图叠加,逐单元套合各分值图便可得出各单元的各因素的分值。单元的各分等因素分值取得后采用加权平均法求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计算公式见公式73。
石家庄市土地资源
式中:CLij为第i个分等单元内种植第j种指定作物的农用地自然质量分;fijk为第i个分等单元内第j种指定作物等k个分等因素的指标分值;Wk为第k个分等因素权重。
②根据公式7.4,公式7.5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
石家庄市土地资源
式中:Rij为第i个分等单元第j种指定作物的自然质量等指数;Ri为第i个分等单元的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αij为第j种作物的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查表);CLij为第i个分等单元内第j种指定作物的农用地自然质量分;βj为第j种作物的产量比系数。冬小麦为1.00,夏玉米为0.70。
计算所得的结果储存于数据库之中。
3)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的计算。
①按《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求算石家庄各县(市)农用地土地利用系数,计算公式见公式7.6。
石家庄市土地资源
式中:Kij为样点土地利用系数;Yj为样点指定作物单产,由外业调查时获得;Yjmax为指标区冬小麦最大产量,为9090千克/公顷。
以行政村为单位,求算出各样点的土地利用系数后,用面积加权法求出该村的土地利用系数,然后将各样点的土地利用系数和各村的土地利用系数标注于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先找出土地利用系数有变更的边界,并参照自然、社会经济的状况予以订正勾出等值区,然后用面积加权法计算出等值区的土地利用系数平均值,并进行方差检验,各村的土地利用系数在 间的划入同一等值区,并勾绘出正式的农用地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图。各等值区内的土地利用系数标注于等值线上,各分等单元的土地利用系数在等值区图上直接读取。
②利用外业调查时各调查样点调查得来的资料,用产量—成本指数求算石家庄各县(市)土地经济系数。首先计算样地产量—成本指数,计算公式见公式7.7、公式7.8、公式7.9。
石家庄市土地资源
式中:a为样点的产量—成本指数;Y为样点的标准粮实际产量;C为标准粮实际成本;Cj为样点第j种指定作物实际成本。
然后按照河北省二级指标区指定作物最大产量—成本指数(A)计算出各样点的综合土地经济系数,计算公式见公式7.10。
石家庄市土地资源
式中:Kcj为样点土地经济系数。
求出各样点综合土地经济系数后,用面积加权法求出该村的土地经济系数,接着按编制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相似的办法,编制出石家庄各县(市)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图,各等值区内的土地经济系数标注于等值线上,各分等单元的土地经济系数在等值区图上直接读取。
最终确定的石家庄各县(市)农用地土地利用系数、经济系数见表7.5。
表7.5 石家庄各县、市农用地土地利用系数、经济系数表
4)农用地利用等指数、农用地等指数的计算
农用地利用等指数计算公式见公式7.11和公式7.12。
石家庄市土地资源
式中:Yij为第i个分等单元的指定作物的农用地利用指数;Yi为第i个分等单元的农用地利用等指数;KLj为分等单元所在等值区的第j种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按该公式通过计算机计算得出石家庄各县(市)农用地分等单元的土地利用等指数存于数据库中。
农用地等指数的计算公式见公式7.13和公式7.14。
石家庄市土地资源
式中:Gij为第i个分等单元的指定作物的农用地等指数;Gi为第i个分等单元的农用地等指数;KCj为分等单元所在等值区的第j种指定作物的土地经济系数。通过计算机计算得出石家庄各县(市)农用地等指数储存于数据库中。
(4)等别划分。根据以上计算结果,用等间距法对石家庄各县(市)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农用地利用等指数用200等别分,对农用地等指数用100等别分划分等别。
7.2.4.3 石家庄市农用地等别划分结果分析
(1)自然质量等分析。石家庄市农用地共划分为11个自然质量等,其中,自然质量等为4等农用地面积为4.18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0.001%,全部集中在元氏县;自然质量等为6等农用地面积为116.55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0.02%,全部集中在新乐市;自然质量等为7等农用地面积为5287.99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0.92%,分布在正定县、行唐县、灵寿县、无极县、元氏县、新乐市、鹿泉县7个县,其中,灵寿县面积最大为3032.05公顷;自然质量等为8等农用地的面积为5287.99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1.44%,分布在正定县、行唐县、灵寿县、赞皇县、平山县、无极县、赵县、元氏县、藁城市、新乐市10个县(市),其中,行唐县面积最大为4463.49公顷;自然质量等为9等农用地面积为17621.05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3.08%,分布在井陉县、正定县、行唐县、灵寿县、无极县、平山县、赞皇县、赵县、元氏县、新乐市、鹿泉县11个县(市),其中,元氏县面积最大为5208.13公顷;自然质量等为10等农用地面积为31660.51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5.53%,除高邑县、辛集市、晋州市3县(市)没有分布外,其他各县(市)都有,其中,元氏县面积最大为4941.81公顷;自然质量等为11等农用地面积为57737.15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10.08%,除栾城县、赵县、晋州市3县(市)没有分布外,其他各县(市)都有,其中,新乐市面积最大为10478.85公顷;自然质量等为12等农用地面积为81623.38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14.25%,除深泽县没有分布外,其他各县(市)都有,其中无极县面积最大为10478.85公顷;自然质量等为13等农用地面积为81623.38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22.08%,石家庄市下属各县(市)都有分布,其中正定县面积最大为19056.20公顷;自然质量等为14等农用地面积为232471.81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40.59%,除正定县、深泽县和鹿泉市没有分布外,其他各县(市)都有,其中藁城市面积最大为49490.53公顷;自然质量等为15等农用地面积为11558.80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2.02%,仅高邑县和赞皇县两县有分布,且主要集中在高邑县面积为10821.87公顷,占15等农用地面积的93.62%;总的来说,石家庄市农用地自然质量总体较好,10等以上的高质量农用地占到农用地总量94.54%。
石家庄市农用地自然质量等别面积及分布状况详见表7.6。
表7.6 石家庄市农用地自然质量等别面积汇总表 单位:公顷
续表
注:上述分等不包含石家庄市区及井陉矿区。
(2)利用等分析。石家庄市农用地共划分为12个利用等,其中,利用等为1等农用地面积为2276.05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0.40%,主要集中在灵寿县、元氏县和鹿泉市3个县(市),其中灵寿县面积最大为1445.41公顷,占1等农用地的63.51%;利用等为2等农用地面积为49768.12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8.69%,主要集中在井陉县,行唐县,灵寿县,赞皇县,平山县,元氏县,新乐市和鹿泉市8个县(市),其中,面积较大县(市)有井陉县,赞皇县,平山县和元氏县,所占比例均在10%以上,平山县面积最大为15468.42公顷;利用等为3等农用地面积为26223.53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4.58%,除井陉县,辛集市,晋州市外,各县(市)均有分布,其中,行唐县和元氏县分布面积较大,分别为9100.公顷和5739.69公顷;利用等为4等农用地面积为27032.28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4.72%,分布在井陉县、行唐县、灵寿县、赞皇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鹿泉市8个县(市),其中,元氏县面积最大为20559.61公顷,占4等农用地的76.06%;利用等为5等农用地面积为13159.9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2.30%,分布在正定县、灵寿县、赞皇县、无极县、平山县、新乐市6个县(市),其中灵寿县和无极县分布面积较大,分别为4245.99公顷和5274.48公顷;利用等为6等农用地面积为25461.54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4.45%,分布在井陉县、正定县、行唐县、灵寿县、深泽县、赞皇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新乐市和鹿泉市11个县(市),其中,无极县和新乐市分布面积较大,分别为7151.03公顷和7067.62公顷;利用等为7等农用地面积为51019.73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8.91%,除栾城县、元氏县、辛集市、藁城市和晋州市外,各县(市)均有分布,其中,3个县(市)分布面积较大,分别是无极县10153.08公顷、新乐市6343.06公顷、鹿泉市119.97公顷;利用等为8等农用地面积为53017.33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9.26%,除元氏县和晋州市外,各县(市)均有分布,其中,行唐县和晋州市分布面积较大,分别为9507.11公顷和6693.57公顷;利用等为9等农用地面积为81959.74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14.31%,除元氏县和赵县外,各县(市)均有分布,其中,4个县(市)分布面积较大,分别是正定县138.71公顷、深泽县9382.04公顷、辛集市9865.85公顷、晋州市11095.41公顷;利用等为10等农用地面积为106112.12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18.53%,除元氏县和鹿泉市外,各县(市)均有分布,其中,3个县(市)分布面积较大,分别是栾城县11828.68公顷、赵县41324.46公顷、藁城市17339.62公顷;利用等为11等农用地面积为83307.29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14.54%,分布在正定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赞皇县、赵县、辛集市、藁城市、晋州市和新乐市10个县(市),其中,辛集市和藁城市分布面积较大,分别为25796.22公顷和29035.22公顷;利用等为12等农用地面积为53458.33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9.33%,分布在栾城县、赵县、辛集市、藁城市和晋州市5个县(市),其中,晋州市面积最大为29541.59公顷,占12等农用地的55.62%。总的来说,石家庄市农用地利用水平较高,利用等在7等以上的农用地占到农用地总量74.87%。
石家庄市农用地利用等别面积及分布状况详见表7.7。
表7.7 石家庄市农用地利用等别面积汇总表 单位:公顷
注:上述分等不包含石家庄市区及井陉矿区。
(3)农用等分析。石家庄市农用地共划分为14个农用等,其中,农用等为1等农用地面积为61174.83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10.68%,除栾城县、高邑县、深泽县、辛集市和晋州市外,各县(市)均有分布,其中4个县(市)分布面积较大,分别井陉县9478.62公顷、赞皇县8493.06公顷、平山县16684.42公顷、元氏县9415.61公顷;农用等为2等农用地面积为33806.77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5.90%,除辛集市和晋州市外,各县(市)均有分布,其中2个县(市)分布面积较大,分别为行唐县的5791.33公顷、元氏县的126.23公顷;农用等为3等农用地面积为29820.76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5.21%,分布于井陉县、灵寿县、赞皇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新乐市和鹿泉市8个县(市),其中,元氏县面积最大为13541.33公顷,占3等农用地的45.4.1%;农用等为4等农用地面积为36923.41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6.45%,分布于井陉县、行唐县、灵寿县、赞皇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新乐市和鹿泉市10个县(市),其中2个县(市)分布面积较大,分别为新乐市的8326.00公顷、鹿泉市的10860.68公顷;农用等为5等农用地面积为542.73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9.47%,全部17个县(市)均有分布,其中,鹿泉市面积最大为11110.47公顷,占5等农用地的20.47%;农用等为6等农用地面积为49278.15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8.60%,除深泽县、平山县和元氏县外,各县(市)均有分布,其中,无极县面积最大为12903.33公顷,占6等农用地的26.18%;农用等为7等农用地面积为92955.71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16.23%,除赞皇县和元氏县外,各县(市)均有分布,其中3个县(市)分布面积较大,分别为赵县的14778.80公顷、辛集市的12987.94公顷、藁城市的14993.79公顷;农用等为8等农用地面积为672.99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11.74%,除井陉县、赞皇县、元氏县和鹿泉市外,各县(市)均有分布,其中3个县(市)分布面积较大,分别为正定县的13019.50公顷、深泽县的18310.49公顷、辛集市的126.66公顷;农用等为9等农用地面积为991.66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17.31%,除井陉县、深泽县、赞皇县、元氏县和鹿泉市外,各县(市)均有分布,其中2个县(市)分布面积较大,分别为赵县的25140.38公顷、藁城市的200.63公顷;农用等为10等农用地面积为46654.78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8.15%,分布于正定县、栾城县、赵县、辛集市和晋州市5个县(市),其中,晋州市面积最大为25656.26公顷,占10等农用地的54.99%;农用等为11等农用地面积为1040.22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0.18%,分布于栾城县和辛集市2个县(市),其中,辛集市面积最大为868.34公顷,占11等农用地的83.48%;农用等为12等农用地面积为415.95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0.07%,分布在正定县和栾城县2个县(市),其中,正定县面积最大为331.30公顷,占12等农用地的79.65%;农用等为14等农用地面积为31.06公顷,占全部农用地面积的0.01%,分布在栾城县。总的来说,石家庄市农用地经济效益较好,7~9等农用地面积占到农用地总量45.28%。
石家庄市农用地农用经济等别面积及分布状况详见表7.8。
表7.8 石家庄市农用地经济等别面积汇总表 单位:公顷
续表
注:上述分等不包含石家庄市区及井陉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