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格式条款为无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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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7 07:25

现实问题

李先生参加了某旅游公司的6日游,在旅游景点骑马时,李先生不慎摔倒,导致大腿骨折,住院期间,李先生的家属找到旅游公司,要求退还所有的旅游费用,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等。但是均遭到了旅游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公司与李先生的旅游合同(由旅游公司制定)中明确规定“如果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旅行社概不负责”,双方争执不下,李先生遂起诉至*。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同时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护游客的生命安全系旅游公司的义务,本案中的旅游合同显然是格式合同,对于“如果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旅行社概不负责”的条款显然是免除了自己的主要责任,该条款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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