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入私人账户是什么行为?违反哪一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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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1:50

将*存入私人账户违反了党纪国法,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转为储蓄存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因此,任何企业、单位把*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上,都是违反规定的。

对于*私存的问题,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规定: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扩展资料:

处理处罚依据:

(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字(1993)7号第三十三条:对吸收*的储蓄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清理。

未按期清理的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储蓄代办点吸收的*,除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外,还要追回向银行收取的利息或代办费。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于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1:51

*存入私人账户违反的条例: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即*私存。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转为储蓄存款。

*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因此,任何企业、单位把*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上,都是违反规定的。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规定:

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1:51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转为储蓄存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但是,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需要酌情分开处理。在*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但若属于个人行为,情况则不同,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罪。至于为帮人完成揽储任务的*私存行为,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纪、党纪处分,但*并没有给他人使用,没有被挪用,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从中获取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自应以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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