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是不是就有资格证书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4:13

我来回答

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2:17

可以参考一下《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内容: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持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2:17

  应试人员达到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登录司法部网站,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我国实行司考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制度,通过司考只是取得了律师资格,要想做律师,还须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律师法》,申请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我国*;

  (2)具有律师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2:18

是的,资格证书后再实习一年,通过考核就能拿执业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2:18

一、证书申领流程:
1、符合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在司法部官网提交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2、符合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在各司法厅规定的时限内向申领地设区市的司法局提交相关材料;
3、设区市的司法局逐级上报申请资格人员材料;
4、按省司法厅通知时限,设区市的司法局停止接受授予资格申请;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向设区市的司法局说明原因,由其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二、证书发放单位
法律职业资格证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的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具体发放工作将由报名所在地司法局展开,考生可关注当地司法局通知。
三、证书发放时间:
一般来说,主观题成绩公布之后,12月初开始通过的考生可以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次年3月—4月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次年7月通过上一年度司法考试的应届毕业生申领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根据当地司法局通知为准)
四、证书样式: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和法律职业用人部门需要,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依据报名专业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三类:
(一)属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报名专业学历条件人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颁发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属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放宽报名专业学历条件、申请享受放宽*人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授予B类法律职业资格,颁发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申请享受放宽*人员,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颁发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司考时代,司法部核准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正副两本,正本起到的作用是证明你的资格,简单说来就是一张资格证书;副本则是为办理律师执业证、法官检察官入职或其他的需要而配备,上面记载了你的个人信息。
而法考时代,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统一只颁发一本了,但是会同时采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形式,法律职业资格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2:19

是的。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