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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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9:43
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的保单
(一)退保。双方办理退保手续,退还的保险价值双方平方即可。但退保的缺点是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得到的现金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一般夫妻不会选择此种分割方式。
(二)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消失,保险利益不存在,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因此双方可通过保险合同的转让来实现对保险合同利益的分割,实际也就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对于通过转让取得保险合同的一方,理应按照双方均认可的价格,支付相应的折价给对方。
此种保单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是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险人要求续保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效力如何? 笔者认为在解决此争议时应体现出意思自治原则及被保险人中心主义的理念。在人寿保险领域,有许多特殊类型的保险,比如生死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分红保险等。这些类型的保险,如果离婚时进行分割处理,依据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得到的折价款与保险合同应有的价值有很大的差距。因此为了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官应秉持能动司法理念,告知当事人可在取得年金、分红之后或者发生保险事故并取得保险金之后,再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应当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的保险费和离婚后交纳的保险费的比例来确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9:44
现实困惑
2008年小丽与小王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双方的感情日益淡薄,2010年双方均同意离婚,两人就双方婚后的财产问题及子女问题进行了协商,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就养老保险问题产生争议。小丽主张养老保险是个人的,小王则主张婚后取得的就是共同的,小丽与小王的主张谁的能够成立呢?
律师答疑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应予支持。”小丽与王某属于尚未退休的情形,如果双方就具体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要求人民*进行审理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应予支持。
法理荟萃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缴纳的养老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分割,若请求人民*依法分割,能否得到支持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