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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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7 18:56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取消行政许可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修订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可从我委网站“综合监督”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批件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国家卫生计生委《通告》(国卫通〔2013〕4号)中列出已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产品,于2014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1-2]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27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7 20:14
消毒产品卫生评价报告备案是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官网上传资料,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以下资料:
(一)标签(铭牌)、说明书;
(二)检验报告(含结论),报告要有CMA;
(三)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
(四)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五)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六)产品配方;
(七)消毒器械元器件、结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