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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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8:58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依据:《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或者*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