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的审批级别及各级别的审批内容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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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9 07:52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

  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研究处理。
  镇*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备案。

  第二十条 镇*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县*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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