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不同点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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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04:49

 一、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海牙规则:(1)适航义务(开航前和开航时);(2)管货义务;(3)不得不合理绕航; 2.汉堡规则:对灭失、损坏以及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海商法:同海牙规则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海牙规则:钩至钩 2.汉堡规则:收到交 3.海商法:(1)集装箱:收到交;(2)非集装箱:钩至钩 三、承运人的免责: 1.海牙规则:17项免责,包括航行过失免责在内 2.汉堡规则: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在内 3.海商法:同海牙规则 四、迟延交付责任 1.海牙规则:无 2.汉堡规则: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超过应付运费总额; 3.海商法:未在约定时间交付,赔偿相当于运费 五、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1.海牙规则:每件或单位100英镑; 2.汉堡规则:(1)每件835SDR;(2)每公斤2.5SDR;(3)高者为准; 3.海商法:(1)每件666.67SDR;(2)每公斤2SDR;(3)高者为准; 六、货物 1.海牙规则:无仓面货,活牲畜; 2.汉堡规则:有仓面货,活牲畜; 3.海商法:同汉堡规则 七、诉讼实效 1.海牙规则:1年 2.汉堡规则:2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还有90天的宽限期 3.海商法:1年;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还有90天的宽限期 ——其他相关知识点: 1.海牙规则的17项免责中,最重点的是: (1)检疫*; (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 (4)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5)包装不当; (6)标志不清或不当 2.钩至钩即承运人从装船开始到卸船为止的期间对货物负责;收到交即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3.此外,维斯比规则在考试中也会涉及,重点是: (1)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每件10,000金珐琅; (2)诉讼时效:(1)1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2)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还有3个月的宽限期 4.金珐琅为含纯度为900/1000的黄金的计算单位;SDR为特别提款权,按15金珐琅计算;
问错地方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06:07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原则)不同
《海牙-维斯比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推定过失责任,即完全过失责任;
我国《海商法》借鉴《海牙-维斯比规则》,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
二、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货物单位责任*)
《海牙-维斯比规则》:
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每件或每单位赔偿不超过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集装箱载明件数的按件数计算,未载明的一个集装箱计一件。
《汉堡规则》:
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非IMF成员:每件或每单位12500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7.5法郎。二者以高者为准。)
我国《海商法》:
在计算方法上借鉴《海牙-维斯比规则》,单位上借鉴《汉堡规则》引入SDR作为单位。
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每件666.67SDR或每公斤2SDR,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申报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除外。
三、货物的定义
《海牙-维斯比规则》:排除活动物、舱面物。
《汉堡规则》:包括活动物、舱面物、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
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
活动物、舱面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其他类似的装运器具。
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牙-维斯比规则》:
“钩到钩”:自货物装上船舶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汉堡规则》:
“港到港”:从货物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我国《海商法》:
对非集装箱货物“钩到钩”(借鉴《海牙-维斯比规则》);
对集装箱货物“港到港”(借鉴《汉堡规则》)。
五、诉讼时效
《海牙-维斯比规则》:一年,(《维斯比》:增加90天内向第三人追赔时效);
《汉堡规则》:两年,90天内向第三人追赔时效;
我国《海商法》: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1年,90天内向第三人追赔时效;
(借鉴《海牙-维斯比规则》)
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2年。
(借鉴《汉堡规则》)
六、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
《海牙-维斯比规则》:无规定
《汉堡规则》:延迟交货满60天,视为灭失;
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
对货物的迟延交付负责,迟延交付满60天,视为灭失。
七、承运人免责事项
《海牙-维斯比规则》:17项免责事项(包括航行过失免责);
《汉堡规则》:取消航行过失等免责条款,仅保留火灾免责;
我国《海商法》: 12项免责条款,包括航行过失免责。PS:火灾免责不用举证。
八、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海牙-维斯比规则》:
(1)船舶适航的义务
(2)管货义务;
(航行过失可以免责)
《汉堡规则》: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我国《海商法》:借鉴《海牙-维斯比规则》
(1)适航义务;
(2)管货义务
(航行过失可以免责)
九、实际承运人赔偿责任
《海牙-维斯比规则》:无规定
《汉堡规则》: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连带责任
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其他: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我国《海商法》
一、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
(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
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
①被告所在地;
②提单签发地;
③装货港;
④卸货港;
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二、索赔通知
非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后3日内提出。
非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后15日内提出。迟延交付应在60日内提出。
非集装箱货物、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7日内提出,集装箱货物、表面货损在15日内提出,迟延交付60日内提出。
三、举证责任
托运人索赔托运人举证。
托运人索赔,承运人需证明自己无过失或损失是由托运人造成的。
托运人索赔,承运人需证明自己无过失或损失是由托运人造成的。
四、保函
无规定。
接受托运人要求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但保函对收货人无效。
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善意的保函有效,恶意的则无效。
五、管辖权
无规定。
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被告居所地、合同订立地、装货卸货港、合同指定地的*管辖。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07:42

  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至于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任何缔约国内签发的提单。这使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有限。因而,人们常常用提单(B/L)中的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扩大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海牙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的简称。于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通过,自1977年6月23日生效。截止2006年,参加该规则的国家共有30个,其中包括英、法、德、荷、西、挪、瑞典、瑞士、意、日等主要航运国家。因该议定书的准备工作在瑞典的维斯比完成而得名。是《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故常与《海牙规则》一起,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the Carriage of GoodsbySea,1978)的简称。于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由联合国主持的由78国代表参加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讨论通过,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截至1996年10月,共有成员国25个,其中绝大数为发展中国家,占全球外贸船舶吨位数90%的国家都未承认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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