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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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7 23:21
规范国际海上货物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中,《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中没有对提单的仲裁条款做出规定,直到《汉堡规则》才致力于统一提单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其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当事各方可以用书面证明的协议规定,关于本公约运输货物所发生的争议,应当交付仲裁。它以书面证明的要求代替了《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且又没有对书面证明下定义或作列举,从而为提单仲裁条款留下了相当宽泛的余地。根据租约提单仲裁条款的特殊性,公约第22条第2款又对之做出了如何承认其有效并入的具体规定。由此可见,《汉堡规则》对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是予以肯定的。1980年的《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仿效了《汉堡规则》对提单的仲裁条款做出了与之相同的规定。但无论是《汉堡规则》还是《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都只有少数国家接受,没有产生广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