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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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5:48
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行政事业单位不再单独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新准则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明确的年限规定,各企业根据自己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但同样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5:49
更正:《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
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