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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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1:36
1.免征: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6]12号)2.减半征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9〕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