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权用尽?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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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视网 时间:2023-02-12 09:35

专利权利用尽是对专利产品的专利权效力以该产品在商品流通中第一次转手为限,即在专利权人将其制造或经其允许的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投入市场时享有独占权,但当其他人取得该产品之后,专利权人对该产品的权利即用尽。否则的话,专利产品在流通中无论经过多少次转手,都会受到专利权人独占权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12 07:00

专利权用尽原则也称为专利权穷竭原则或首次销售原则(First Sale Doctrine),通常系指专利产品或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一经合法售出后,专利权人及其合法授权人即丧失对该等产品进行使用和再次销售等行为的控制权。

我国2008年《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专利权用尽是一种对专利权的*,为实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必须严格规范专利权用尽的适用范围。

扩展资料:

专利权用尽是19世纪美国司法判例的产物,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该制度始于1852年的Bloomer案,基本原则确立于1873年的Adams案,目前已成为一项基本的专利权侵权抗辩理由。

Bloomer诉McQuewan案中,美国联邦最高*阐述了有关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合理补偿理论,认为适用专利权用尽原则主要出于阻止专利权人获得没有根据补偿的期望和对个人财产赋予永久*的极不信任这两个基本动机,专利权人已获得合理补偿的就不能以专利权为借口继续控制专利产品。

专利权用尽原则正式确立于1873年的Adams诉Burke案,该案中提出了首次销售理论来解释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在该案中,密封盖产品的专利权人禁止首批购买人在某些特定领域使用密封盖。

*认为,当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持有人出售了其唯一价值在于使用的专利设备或机器时,其就获得了该项发明创造的报酬,应放弃*相关设备或机器使用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首次销售理论。

无论是合理补偿理论还是首次销售理论,均旨在*专利权人对已售专利产品的干涉,使产品购买人有充分的自由处理和使用其合法财产。

随后,*在15年Keeler诉Standard Folding-Bed公司一案的判决中也写道:在Adams诉Burke案所确认的专利权用尽原则下,购买者不仅不受专利独占权*而自由地使用该专利产品,也能自由再销售该专利产品。

在1942年美国*诉Masonite公司一案的判决中,美国最高*对专利权用尽原则作了新的解释:一个产品的专利权是否耗尽,取决于专利权人是否从这些产品的使用中得到了回报。

如果专利权人已经从第一次销售中得到了合理报酬,他就不应再从第二次、第三次以及更多次的销售中得到好处。

1942年的美国*诉Univis Lens公司案是一个涉及未完成专利产品的权利用尽问题的典型案例。

*认为,“尽管本案涉及的是一个未完成的专利产品,但该产品包含了发明专利的实质性特征,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并且该产品注定将根据专利要求由购买者完成镜片制作,这就意味着专利权人已经销售了他的发明”。

从而基于专利权用尽的理由判决Univis没有权利确定制作完成的镜片的再售价格。

该案表明,只要专利权人销售了专利产品,不管该专利产品是以“完成状态”出售,还是以“未完成状态”出售但由购买者完成制作并进行转售,专利权用尽原则均应当予以适用。

专利权用尽也是2008年Quanta电脑公司诉LG电子公司案的主要争议点,该案被认为是自1942年Univis案之后再次解释了涉及专利权用尽原则的有关问题。

在该案中,LG公司拥有计算器处理方法的专利,并将其许可给英特尔使用,英特尔将LG公司处理方法程序装入微处理机和芯片,随后出售给计算机产品生产厂家。LG公司许可的条件之一是英特尔用户不能将含有LG方法专利的英特尔产品与非英特尔部件组合。

*驳回LG公司提出的关于专利权用尽原则不适于方法专利的论断,判决本案中不存在专利侵权,因为方法必须体现在产品之中,该产品的首次销售就穷竭了专利权。

法官在该案中肯定了专利权用尽原则同样适用于方法专利,方法专利本身虽然不能以产品或设备的方式进行销售,但是方法专利可以体现于产品,可以通过体现该方法的产品销售而穷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利权用尽

百度百科——《专利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12 08:34

专利权用尽原则(patent exhaustion),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
该专利权用尽原则在一国境内适用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由于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此专利权用尽原则能否在国际间也适用呢?也就是说,同一专利权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国家取得专利权后,他在其中一个国家出售或者许可他人出售该专利产品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此售出的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国家,是否也构成侵权呢?这也正是近几年内受到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平行进口问题。
在我国,按照2009年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地将平行进口列入了法定不侵权例外的范畴: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12 10:26

专利权用尽原则也称为专利权穷竭原则或首次销售原则(FirstSaleDoctrine),通常系指专利产品或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一经合法售出后,专利权人及其合法授权人即丧失对该等产品进行使用和再次销售等行为的控制权。

我国2008年《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专利权用尽是一种对专利权的*,为实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必须严格规范专利权用尽的适用范围。

扩展资料:

专利权用尽是19世纪美国司法判例的产物,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该制度始于1852年的Bloomer案,基本原则确立于1873年的Adams案,目前已成为一项基本的专利权侵权抗辩理由。

Bloomer诉McQuewan案中,美国联邦最高*阐述了有关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合理补偿理论,认为适用专利权用尽原则主要出于阻止专利权人获得没有根据补偿的期望和对个人财产赋予永久*的极不信任这两个基本动机,专利权人已获得合理补偿的就不能以专利权为借口继续控制专利产品。

专利权用尽原则正式确立于1873年的Adams诉Burke案,该案中提出了首次销售理论来解释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在该案中,密封盖产品的专利权人禁止首批购买人在某些特定领域使用密封盖。

*认为,当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持有人出售了其唯一价值在于使用的专利设备或机器时,其就获得了该项发明创造的报酬,应放弃*相关设备或机器使用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首次销售理论。

无论是合理补偿理论还是首次销售理论,均旨在*专利权人对已售专利产品的干涉,使产品购买人有充分的自由处理和使用其合法财产。

随后,*在15年Keeler诉StandardFolding-Bed公司一案的判决中也写道:在Adams诉Burke案所确认的专利权用尽原则下,购买者不仅不受专利独占权*而自由地使用该专利产品,也能自由再销售该专利产品。

在1942年美国*诉Masonite公司一案的判决中,美国最高*对专利权用尽原则作了新的解释:一个产品的专利权是否耗尽,取决于专利权人是否从这些产品的使用中得到了回报。

如果专利权人已经从第一次销售中得到了合理报酬,他就不应再从第二次、第三次以及更多次的销售中得到好处。

1942年的美国*诉UnivisLens公司案是一个涉及未完成专利产品的权利用尽问题的典型案例。

*认为,“尽管本案涉及的是一个未完成的专利产品,但该产品包含了发明专利的实质性特征,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并且该产品注定将根据专利要求由购买者完成镜片制作,这就意味着专利权人已经销售了他的发明”。

从而基于专利权用尽的理由判决Univis没有权利确定制作完成的镜片的再售价格。

该案表明,只要专利权人销售了专利产品,不管该专利产品是以“完成状态”出售,还是以“未完成状态”出售但由购买者完成制作并进行转售,专利权用尽原则均应当予以适用。

专利权用尽也是2008年Quanta电脑公司诉LG电子公司案的主要争议点,该案被认为是自1942年Univis案之后再次解释了涉及专利权用尽原则的有关问题。

在该案中,LG公司拥有计算器处理方法的专利,并将其许可给英特尔使用,英特尔将LG公司处理方法程序装入微处理机和芯片,随后出售给计算机产品生产厂家。LG公司许可的条件之一是英特尔用户不能将含有LG方法专利的英特尔产品与非英特尔部件组合。

*驳回LG公司提出的关于专利权用尽原则不适于方法专利的论断,判决本案中不存在专利侵权,因为方法必须体现在产品之中,该产品的首次销售就穷竭了专利权。

法官在该案中肯定了专利权用尽原则同样适用于方法专利,方法专利本身虽然不能以产品或设备的方式进行销售,但是方法专利可以体现于产品,可以通过体现该方法的产品销售而穷竭。

参考资料来源:/ke.baidu.com/item/%E4%B8%93%E5%88%A9%E6%9D%83%E7%94%A8%E5%B0%BD/1831709?fr=aladdin"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专利权用尽">百度百科——专利权用尽

/ke.baidu.com/item/%E4%B8%93%E5%88%A9%E6%B3%95/33997?fr=aladdin"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专利法》">百度百科——《专利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12 12:34

专利权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换言之,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授权被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即丧失对该专利产品进行再销售、使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接下来,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更好的认识专利权用尽原则!
案情:
邹某是zl*******.2号酒瓶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牡丹江酒厂经邹某许可使用zl*******.2号酒瓶外观设计专利生产、销售牡丹江特酿白酒.雪乡酒业公司通过回收废旧的牡丹江特酿白酒酒瓶,包装其生产销售的雪乡情白酒.为此,邹某将雪乡酒业公司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请求判令雪乡酒业公司停止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酒瓶,并赔偿损失.
结果: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审理后认为,雪乡酒业公司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权用尽情形,构成侵权.判决雪乡酒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邹某经济损失及其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雪乡酒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仍以原专利权已经用尽为由提起上诉.二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回收利用他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是否属于权利用尽情形、是否构成侵权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简单作出判决不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本着既要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要使专利产品的社会效能得以充分发挥,做到物尽其用、利益平衡的原则,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牡丹江雪乡酒业公司不再使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并一次性予以赔偿.
点评:
专利权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换言之,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授权被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即丧失对该专利产品进行再销售、使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
按照专利权用尽原则,专利产品合法取得后的修理也是正当的.因为"修理",旨在"为维持或恢复机器最初运动(运转)状态而采取的行为",可见修理发生的前提是原专利产品不能发挥其功能,修理的本质在于通过修复、更换零件等方法维持原有产品的寿命或原有功能.多数国家都在司法实践中承认专利产品修理的正当性.但是如果使用人以修理或废物利用为借口而对专利产品的结构进行改造或直接利用,实现了专利产品的"再造",则不宜认定该行为的合法性.因为"再造"的本质在于恢复已经整体报废的专利产品的原有使用价值,其目的是获得如同新产品一样的完整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延长原有产品的使用寿命.
小知识
专利侵权由谁举证
专利侵权由原告举证,但是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12 14:58

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
简而言之其实专利权用尽就是专利人尽可能的实用自己的专利,通过许可授权的方式让专利权利更好的表现出来,也就是说,让专利发挥出更大价值,这样专利人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但是当然许可了就必须统一他人使用他的专利,并且使用不受专利人控制,授权人一样可以通过专利产品转化为自己的经济。
一般来说,专利具备独占许可未经专利人允许不可使用该专利,除非该专利已经过了专利权期限,否则使用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直接赔款,下架产品,专利权的用尽成程度不一样,对于专利权许可的方式还好,但是如果专利权直接转让出去,那么这种方式的专利转让就直接把专利转给他人了,也就是说该专利不是自己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12 17:40

专利权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
该专利权用尽原则在一国境内适用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由于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此专利权用尽原则能否在国际间也适用呢?也就是说,同一专利权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国家取得专利权后,他在其中一个国家出售或者许可他人出售该专利产品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此售出的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国家,是否也构成侵权呢?这也正是近几年内受到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平行进口问题。
在我国,按照2009年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地将平行进口列入了法定不侵权例外的范畴: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12 20:38

百度一品标局商标注册:专利权用尽原则(patent exhaustion),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
该专利权用尽原则在一国境内适用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由于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此专利权用尽原则能否在国际间也适用呢?也就是说,同一专利权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国家取得专利权后,他在其中一个国家出售或者许可他人出售该专利产品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此售出的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国家,是否也构成侵权呢?这也正是近几年内受到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平行进口问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12 23:52

专利产品经合法售出后,包含在产品中的专利默示的许可给了产品所有权人,产品所有人因此享有对该物品的完整物权,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修理和维护,不再受原专利权人的*。
专利权用尽又分全球用尽和地域用尽,前者的含义是专利产品一经售出,则在全球范围内包含在产品中的专利用尽,后者的用尽仅限于在特定法域。一般,发达国家多采用地域用尽,而发展中国家多采取全球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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