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决定」何时生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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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4:48

所谓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专利权一件专利被授权后,任何人认为其不合法时,可以针对该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委)提出无效。复审委针对该无效请求,可能做出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宣告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复审委的该无效决定何时生效?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典型的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可以分为即时生效、告知生效、受领生效以及(在附有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生效。复审委作出无效决定如果被视为行政行为,那么其生效日期是哪一天?由于该无效决定不附有条件,因此,存在三个日期,即无效决定的作出日、发文日以及送达日,分别对应于上述的即时生效、告知生效以及受领生效。最高院曾经在一个较早的案例((2012)民提字第110号)中认为:无效决定应该在作出日起生效。其原因在于,发文日和送达日可能由于人为因素而发生变动,有时会远迟于作出日。如果无效决定在发文日或送达日生效,则作出日至发文日或送达日的期间可能被当事人恶意利用,从而可能造成不合理的结果。而以作出日为准时,具有对世性和确定性,从而可以实现结果公正。但是另一方面,复审委作出无效决定的过程更类似于司法裁判,而不是典型的行政行为。比如,无效程序包括口审、质证、回避等司法特征;另外,无效程序有双方当事人参加,合议组进行居中裁判;合议组的职责也并非全面审查专利的有效性,而是主要认定请求人请求专利无效的证据和理由是否成立。(同时,合议组拥有有限的依职权审查的权限。)如果复审委作出无效决定被视为准司法行为,那么其生效日就不能是作出日。而是在起诉期经过或者*实质上维持了该决定时(实践中,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才生效。《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29条和30条间接支持了这一主张,29条和30条分别规定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无效决定未生效)以及在期限内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向*起诉、或者起诉后生效裁判未撤销该决定(无效决定已生效)。这意味着在*层面,专利无效决定在起诉期满或者生效裁判未撤销时才生效。实践中,复审委认为专利无效决定生效的时间是决定公告日,似乎是为了与《专利法》39条规定的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相呼应。由于从决定作出到决定公告日至少要半年以上,并且如果当事人针对无效决定向*起诉那么无效决定不会公告,因此,复审委的认定标准与*的上述认定标准也没有矛盾。另,根据《商标法》46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不对商评委的决定或裁定起诉的,商评委的决定或裁定生效。让我们期待《专利法》第四修正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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