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主要因素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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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6 22:54

目前知识产权评估大多采用收益法,收益法计算的预测是建立在众多因素影响下的知识产权实施效果基础上的。就专利而言,主要涉及到的影响因素有法律因素,技术因素,产业因素,特殊因素等。

1.法律因素

主要包括:(1)权属的完整性,即该专利人或委托人所拥有的专利权权属的完备程度。权属越完整,则其体现的价值就越大。(2)法律的保护程度,包括两个方面,专利所处的状态以及权利要求的完整性。专利所处的状态指技术在专利申请中所处的状态,是处于初审阶段还是实质性审查阶段或是获得专利证书阶段,越是在后面的阶段其价值越大。专利的类型不同,保护程度也不一样,发明专利由于通过实质性审查,因此剽窃他人专利或者在获得专利证书后被宣告撤销的可能性较小。相对于其他两类专利而言,其技术含量较高,申请的周期较长,权利人承担的风险也较大,因此价值相对较高。权利要求的完整性是指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所提出的需要保护的专利的范围,也体现了权利要求书的质量问题,有的权利要求完整,较好的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有的权利要求不完整,仅仅保护专利权人的一部分的权利。(3)剩余使用年限,一般要采取专利技术的经济寿命与法定使用年限孰短的办法来确定剩余使用年限,使用年限越长其价值越大。

2.技术因素

技术因素主要包括专利的创新程度也即是技术的先进程度;技术的发展阶段;技术竞争优势,即技术实施过程中存在关键的技术诀窍,技术复杂程度高,而该技术诀窍不易被分析、试验、模拟。因为技术超额收益主要体现在其垄断的收益上,技术越具有竞争优势,其垄断程度也越高,技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也会相应较高,技术产品较难替代。

3.产业因素

主要包括(1)产业化程度,即该技术可进行产业化的难易程度,实施的条件要求是否苛刻,进行产业化越容易,实施专利技术越容易进行,专利的实施的可能性就越大。(2)国家*适应性,也即是该技术实施所在的产业与国家产业*一致性。只有专利与国家产业*一致起来,才会得到国家及地方的支持,该项专利才会迅速形成产业,越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技术实施的价值越能够较快的发挥出来。(3)产业应用范围,主要是指专利技术的现在和未来可能应用领域的大小,应用的范围越广,其价值发挥的程度越大。(4)技术产品被市场所接受的程度,市场越需要的产品,其中的技术所体现的价值就越大。

4、特殊因素

部分行业的特殊因素如医药行业的药证,临床试验,网络安全技术的有关批准证书,对专利权价值的影响也较为重大,因为这些特殊因素是专利技术产业化实施的必备要件。
以上这些因素是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时所要注重考虑的,也是知识产权的未来价值体现的关键。

专利出资入股流程

一、专利出资入股流程。
以专利出资入股,需要特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企业设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
1、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由专利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
3、工商登记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专利权转移手续。
4、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二、专利出资入股若干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能够作为投资入股的客体,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实施权是否也属于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在实践中颇易引起争议。
三、专利技术入股的认定。
股东入股设立公司的程序是先由股东签订合同,制定章程,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股东一旦在合同和章程上签字,即受章程约束,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度和出资方式的义务。以专利技术入股须对专利技术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由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但在实践中,有些工商登记机关并没有以专利权转移的登记与公告手续的完成作为专利技术入股的必备要件,而以股东与被投资的公司间转让专利权的合同作为专利权转移的依据,还有些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方式作为专利技术入股手续完成的依据,这易引起股东形成投资义务是否履行的纠纷。
四、专利实施权能否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
专利实施权是派生于专利权的一种权利,它是专利权人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专利实施的权利让渡给他人,由他人享有实施专利的权利。通常,被许可实施的人要支付对价才能取得专利实施权,正因为专利实施权有被专利权人让渡给他人的特性,而且以专利实施权入股在手续上比专利权入股简便,因此,以专利实施权作资入股也就成为较为普遍的经济现象。
以专利实施权入股有几个显著特征:
(1)股东与专利权人是同一的,专利权人变更,则股东也变更。
(2)股东保留专利权,而让渡专利实施权给被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股东有维护专利权的义务。
(3)股东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方式让渡专利实施权,专利实施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可以约定普通许可方式的专利实施权,也可以以独占许可方式确定专利实施权的内容,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指向的专利实施权转让不以登记和公告为要件。
(4)专利权人让渡专利实施权可收取费用,而将应收取的费用作价入股,取得股东权。
(5)专利实施权不具有直接的排除他人侵权的效力,必须以专利权人即股东的行使损害赔偿权力才能实现其权益。由于专利实施权入股具有可操作性,又被人们理解为以专利技术入股。因此,其合法性较少引起怀疑,但是专利实施权成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存在较大的法律瑕疵。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7 00:12

       中评协等国家部委主管机构为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无形资产》制定了《知识产权评估指南》,后期又提出“《加快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准则和指南体系》”。

       我们在知识产权评估方向特设立了事业部做专项研究,可以实现对知产的转让、许可使用、出资、质押、诉讼、财务报告等等,相信定能够帮助到您。

《指南》所称知识产权资产,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权益。知识产权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 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

《指南》所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指南》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指南》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目的通常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出资、质押、诉讼、财务报告等。

《指南》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指南》确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 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该《指南》中明确了实操中必要流程、内容、方法、目的、范围、用途等等,以上信息中有您所需要的所问,另,再附对《指南》中的部分做截图分享如下,相信定能够帮到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7 01:47

一、影响著作权价值评估的主要法律因素
( 一) 作品类型
在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中,影响其价值的法律要素是不同的。如原创作品与二次作品著作权就是不同的。所谓二次作品是指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通过翻译、改编等方式产生的新作品,也称为演绎作品。二次作品的著作权人,尽管有权禁止他人复制、发行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其作品,但却无权单独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因为,这种二次作品已经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其著作权受原创作品著作权人的约束[2].因此,二次作品虽然有自己的价值,但其转让和许可使用受到的*很多,自然其价值也会受到影响。
( 二) 著作权权利束
著作权权利束是指著作权人对某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的总和。因为著作权权利束中的各项权利是可以分别转让或给予使用许可的。比如原作者可以仅将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内容中的第(五)至第(十七)项权利中的一部分权利转让或许可给第三人,而自己保留了其中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仅保留了部分权利的著作权的价值与包含所有权利的著作权价值,自然应该是不相同的。
( 三) 可能受法律影响的著作权收益方式
著作权的收益方式主要有两种:销售型(直接收益型)和使用型(间接收益型)。前者是通过销售其作品直接获得收益,比如书籍就是通过销售而获得收益的典型例子。后者的著作权收益是通过使用其作品的方式获得的, 比如一幅汽车外观设计的图纸,它的收益的实现方式主要不在于转让,而是直接体现在根据该图纸制造出的汽车的价值收益中。销售型著作权的评估价值一般采用市场上或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的版税或提成费用得出,而使用型著作权评估价值的确定,则复杂得多。
( 四) 著作权的登记状况
在实行著作权选择登记制的国家,有关作品是否在相关部门进行了版权登记,将能对其作品著作权的法律地位造成一定的影响。比如在我国,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创作完成后,可以到指定部门进行版权登记。当该计算机软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或权利归属纠纷时,已经登记版权的权利人,可以将登记记录作为无形资产评估自己是真正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明[3].这样就可以提高著作权人在维权或相关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 五) 著作权的法律寿命
著作权是有保护期的。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时间一般都比较长,但不能因保护期较长而忽视其对著作权价值的影响。著作权保护期一过,著作权人就不能再行使著作财产权。
( 六) 著作权的经济寿命
经济寿命不单具有经济属性,而且包含了法律属性。影响著作权经济寿命的因素有著作权的法律寿命,还包括作品的类型、作品的内容、作者的知名程度和作品的衍生品等等。
( 七) 著作权的权利状态
有关的作品是否抄袭了他人作品?是否有未经他人许可的翻译、改编、汇编的成分?著作权的权利状态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是非常关键的。但是,尽管侵权后形成的作品不享有作品全部的著作权,在这样的作品中不可能存在着原创部分。在这些原创部分著作权价值的评估中,不仅需要将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未经他人许可的翻译、改编、汇编的内容剔除掉,还要充分考虑到作品因侵权引起的诉讼成本及其他的风险。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7 03:38

简单的说就是实用性和知名度,还有技术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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