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程序 简述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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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5:00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 *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起诉。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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