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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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20:24
一、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二、该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1.有着明确的意在贬低竞争对手的目的性,直接打击、削弱竞争对手与其进行竞争的能力,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
2.行为本身表现为捏造、散布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虚假、不实之情。
这里的捏造,既可以是无中生有,也可以是对真实情况的歪曲。经营者无论是捏造还是散布虚假事实,都可以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3.有特定的诋毁对象,即行为所抵毁的对象必须是与行为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也即竞争对手,而非其他经营者。
所谓有特定的诋毁对象,是指有关虚假言词必须明确指向一个或几个竞争对手,或者虽无明确所指,但他人可以从中推测其指向。诋毁的对象既可以是单个,也可以是多个竞争对手。
4.行为后果损害的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商业信誉包括经营者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信用情况等;商品声誉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质量、效果等,商品声誉最终也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参考资料:http://www.qzgs.qz.fj.cn/L5/text/13.3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