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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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1 20:25

有合同没有效力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两种类型。
具体表现:
没有经过同意,就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之际没有尽到通知等各项义务,导致对方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之际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对方的人身权、物权受到侵害的缔约过失责任;
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没有效力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被更改、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无权代理的缔约过失责任。能请求赔偿的,应为其履行利益;另一种是信赖利益。通常,赔偿范围指信赖利益。依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又因为合同的不成立和没有效力的结果所受到的不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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