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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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抵押出现的问题很是复杂,我国法律对此有着很多的规定,顺位抵押担保合同的出现使得质押权实现有了书面的证明,顺位抵押现象主要出现在同一抵押物上很多个抵押权,那么,各债权人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该按照什么样的顺序,今天,来给大家做一个分析。
一、什么是抵押顺位担保
抵押权也是有顺序讲究的,从事房地产登记工作的*都知道,我们在登记实务中经常遇到在同一宗房地产上设立有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情形。《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能超出其余额部分”。从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民法意义上讲,该法条之规定实际是允许了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重抵押权,也正是因为现实中同一物上多重抵押权的现实存在,则必然产生同一物上所设立之多个抵押权先后效力及相互法律关系问题。这也就是作者本文所要论述的法律概念一抵押权顺位。
二、顺位抵押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虽然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以设定的先后次序作为实现的先后次序,但是设定在前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一定先到期,如果设定在前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限后于设定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限,而后一债权又未获清偿,应如何就抵押物予以满足。对于此问题,只要我们能全面理解“登记在先权利在先”原则就能够解决。这一原则事实上是规定了先登记抵押权作为物权所特有的排他效力,即抵押权顺位的意义在于,在先设定的抵押权不仅对抵押物的价值而言是优先的,而且在清偿的顺序上也是优先的。因为后顺位抵押权人是在明知标的物已存在抵押时,仍同意以该标的物设立抵押权,则表明后一抵押权人实事上接受抵押标的物因设立多重抵押可能产生的种种风险。
如果次序在先的抵押权消灭以后,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是否可依次升位而相应的变更抵押权人的次序权。这个问题相对复杂一点,前面已经说到抵押权理论及次序确定规则,有抵押权升进主义,固定主义和所有人抵押制度。由于抵押权升进主义比较符合所有权的弹力性原则,且更有利于所有人获取融资,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是采纳了顺位升进主义。升进主义理论主张先次序之抵押权因实现以外的原因消灭时,后次序的抵押权当依次升进。因为附随性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所以该理论认为被担保债权的存在是担保物权成立的基本前提条件,它随着被担保债权的变动而变动,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先次序抵押权随债权消灭,后次序抵押权当然随之升进。
抵押权的顺位关系到抵押权实现先后的问题,一个顺序的变化将会影响很多人的利益,那么,我们在签署顺位抵押担保合同时就更加应该注意这其中的法律问题,以上内容中就已经很详细的叙述了顺位抵押中出现的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伊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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