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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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22:54
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是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就只能在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得到受偿。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抵押权的顺位直接影响抵押权人是否能得到充分的清偿。
先顺序的抵押权为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为顺序相同。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生效的先后时间为准,抵押合同在同一日生效的,抵押权的顺序相同。但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效力,也不能对抗后设定的抵押权,所以对同一动产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论先后顺序,按债权比例受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22:54
比如甲拥有一栋楼,甲把楼抵押给了乙并给乙办理了这幢楼的抵押登记手续。之后,甲又通过抵押合同,把楼抵押给了丙,但未登记。此时乙和丙是合法有效的抵押权人。
只不过给乙办理的抵押,是基于物权的。给丙办理的抵押是基于债权的。
如果甲违反和乙所约定的事项的话,乙之后可以对任何人主张其所享有的抵押权。
如果甲违反和丙所约定的事项的话,丙以后只能对甲主张其所享有的抵押权。
这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性,针对所有人都有效。而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针对合同订立的对方有效。
所以基于物权设置的抵押权比基于债权设置的抵押权优先,如果乙丙同时主张其抵押权的话,*最终会判给乙。
变更抵押权,其实就是说变更抵押权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如果乙要把这栋楼抵押给别人的话,需要对抵押权登记时的抵押权人那一项进行变更,因为一栋楼上不能同时设置两项物权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