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2:23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5 02:32
1: 2015年上海市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4种大病可以再报销50%。凡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居民大病医保,不需要额外缴费。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报销形式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2:这四种大病指的是:重症尿毒症、肾移植、恶性肿瘤、部分精神病。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城镇居民大病
保险资金再报销50%。
3:如何报销:
参保居民今年1月30日后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范围的自负费用,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自愿选择上述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一家办
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参保居民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当年本人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定点经办机构;一旦选定,年度内原则上
不要更改。
4:热线查询:
如何对于城镇居民医保还有不懂的居民,可以致电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热线
962218进行咨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5 02:33
关于进一步完善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3〕24号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更好地保证恶性肿瘤患者的合理诊疗,经研究并听取专家意见,现就进一步完善恶性肿瘤门诊大病部分项目医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长门诊大病医疗期限
对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的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所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由原来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的18个月调整为五年。上述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包括必要的相关辅助检验和检查等项目。
二、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确诊为恶性肿瘤或复发的患者,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自确诊或复发之日起算。
(二)恶性肿瘤门诊大病的其他医疗项目范围以及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和定点医疗登记制度仍按照沪医保(2001)48号、沪医保〔2003〕11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