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商誉的所得税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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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7 07:26

自创商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主要是基于:

首先,由于不能准确地确定并分摊到可辨认资产中(如果可以确定,则应反映在评估价格中),因此将其作为资产进行摊销是不合理的。

其次,即使在会计方面,全球商誉的确认也存在争议。美国甚至不允许在其会计制度中摊销商誉。

第三,商誉的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能存在和实现,形成商誉的因素难以被企业控制。

第四,商誉即使确认为无形资产,其价值也不丧失,不应摊销。事实上,世界上大多数税法都不允许商誉摊销。

超额收益理论:

超额收益理论认为,商誉是预期未来收益中以现值计算超过正常收益的部分。这里的超额收益是指在较长时期内能够获得高于行业平均利润水平的利润。

商誉与企业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识别,但企业一旦拥有商誉,就具有超出正常盈利水平的盈利能力和服务潜力。因此,它的价值只能通过整体创造的超额回报来集中。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7 07:27

自创商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主要是基于:

第一,既然在资产评估时都不能准确确定并分摊到可识别资产上(如果能够确定就应该反映到评估价格上),因此,将其作为资产并摊销不尽合理。

第二,即使在会计制度方面,世界各国对商誉的确认也是有争议的。美国甚至在会计制度中也不允许商誉的摊销。

第三,商誉的价值很不确定,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形成商誉的因素企业难以控制。

第四,商誉的价值并没有损耗,即使确认为无形资产也不应该摊销。事实上,世界上多数国家税法都不允许商誉摊销。

超额收益论

超额收益论认为,商誉是预期未来收益的现值超过正常报酬的那个部分。这里的超额收益应该是指在较长时期内能获取较同业平均盈利水平更高的利润。商誉是与企业整体结合在一起的,无法单独辨认,但企业一旦拥有它,就具有超过正常盈利水平的盈利能力和服务潜力.因此,它的价值只有通过作为整体所创造的超额收益才能集中表现出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7 07:27

1、自创商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主要是基于:
第一,既然在资产评估时都不能准确确定并分摊到可识别资产上(如果能够确定就应该反映到评估价格上),因此,将其作为资产并摊销不尽合理。
第二,即使在会计制度方面,世界各国对商誉的确认也是有争议的。美国甚至在会计制度中也不允许商誉的摊销。
第三,商誉的价值很不确定,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形成商誉的因素企业难以控制。
第四,商誉的价值并没有损耗,即使确认为无形资产也不应该摊销。事实上,世界上多数国家税法都不允许商誉摊销。
2、商誉不能按开发成本的150%摊销。
会计上商誉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是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税法上把商誉作为无形资产,但税法明确规定只对三新研究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不包括其他无形资产,当然也不包括商誉了。
3、另,外购商誉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自创商誉与外购商誉不同
商誉均不能摊销,无论是外购还是自创;但外购的商誉,可以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自创商誉不可以扣除。
通常在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时,经双方协商确定买价后,买方与卖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即为商誉。考虑到商誉的价值很不确定,且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而形成商誉的因素企业难以控制,商誉的价值也没有损耗等多种因素,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才能确定企业外购商誉的实际数额,也只能在这个时候,才允许其税前扣除。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在期初、期末不涉及税务处理。自创商誉始终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而外购商誉,只有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时才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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