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建议怎么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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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9:27

外观专利的概念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外观专利申请流程
(一)、申请阶段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应当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应当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二)、审查阶段
中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三)、授权阶段
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2、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专利意见陈述书
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对×年×月×日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
(一)修改说明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及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对权利要求书修改如下:
将技术特征“xxx”补入权利要求1中。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什么位置或权利要求几中),因此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载的范围。该修改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缺陷。因此上述修改既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a.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b.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特征a,由此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c.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但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为,而由本申请说明书可知,a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为,由此可知,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时,不可能很容易的想到将a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未给出将a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上述区别特征a也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什么样的技术效果)。因而改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修改后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全部缺陷,望审查员早日授予发明专利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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