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者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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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9:30

在讨论传播者权利义务之前,必须弄清楚,作为传播者,作为一个主体,目的是什么,价值又是应当如何判断。不清楚目的,讨论就会成为空洞无物的废话;不清楚价值判断方法,讨论就会变成自说自话的诡辩。
传播者的目的是,表达信息。传播者的价值判断标准应当是,信息是否被表达。
因此其他任何权利和义务都并非以传播为其诉求,而是,很明显,以*为其诉求。例如,新闻自由跟*自由紧密相连,新闻专业主义跟工具理性思潮在社会上的成功紧密相连,而社会责任理论则紧跟罗斯福新政。
由于我是一个*不正确的人,所以对历史的而非天赋的一些出于*而被神圣化的概念一向是不给予神圣的尊重。在传播者权利义务这个领域,表现为我对理想化的新闻事业没有任何神圣崇高的敬意。在我眼中,新闻“事业”不过是*罢了,而且是庸俗*的范畴。追求和谐的*事化小,自然认为他是不顾社会责任;关心责任的人炒作焦点话题,我还认为他是制造扩大伪事件;具有新闻专业主义的人忠实记录灾难,人们自然不客气地说他是没有人性的看客;而就算谁谁完美展现了新闻,我还会认为他是破坏了客观世界的信息比例。最终,我会认为,一切争论都是*争夺,媒介、新闻只不过是*争斗的一个平台。然后,一切为了伟大神圣的新闻事业而义愤填膺、壮志未酬、摩拳擦掌以及别有用心的人,都是政客:理想主义的政客、犬儒主义的政客,还有两面三刀的政客。这些以为自己不过是有着伟大理想抱负的普通公民却成为了实际上的政客,这则是说明了媒体作为大众联系平台和纽带的重要作用,而这重要作用,却也反过来说明了媒体人不得不成为实际上的政客。

传播者的权利、义务,就是人的权利和义务。衣食住行传,前四者是徒刑中徒的部分,后面的传则是剥夺*权利的部分。我们要注意的则是,传播者,是分为统治者、公共媒介、普通人三部分的。它们构成了三角形的三个角。而我们在讨论传播的时候往往只注意到了公共媒介这一角。
三者的权利是不一样的。作为普通人,我们都相信杀人是不对的,偷盗是不好的,抢劫是坏的,绑架更加坏。然而我们一般都忘记了,国家是可以杀犯人的,国家是可以征税的,国家是可以没收财产的,国家是可以把人抓走关起来的,而这些不是不对的不是不好的不是坏的。我们自然而然地刑不上大夫了,考虑天赋X权时忘记了国家可以超越这些。简单地说,在我们讨论权利和义务的时候,我们往往忘记了统治者、公共媒介、普通人三者都是“人”。不讨论是非好坏的价值判断,仅出于逻辑,我们就能认识到偏见的存在以及它的缺乏思考盲从性。于是我们在讨论传播者权利义务的时候,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有些东西是明显的偏见。简单地说,一切天赋X权都是偏见。
作为普通人的传播者,*权利的缺乏则使得处于弱者地位之时拥有了主攻不守的角色。也就是说,作为整体的普通人承接了一切权利的天赋性,却由于其不具有很多权利而处于道德和观念的主攻优越位置,无论是面对媒介还是统治者,都有道德上观念上的优先级。仅在传播领域,无论是统治者和媒介对于普通人的诟病,还是普通人气势汹汹的反抗,我们都看了非常多:前者重有法律约束的诽谤等罪,轻有文化宣传部门宣传主旋律;后者则大到制造对抗*的媒体事件冲击媒介控制尺度,小到在大众娱乐实践中追求*不正确的刺激。这些毫无疑问*性的控制和反抗在当今大众传媒环境之下是异常丰富多彩。对于这些我就不想重复,我要重复的是我们常常身为主攻不守的普通人而神圣化了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而妖魔化作为敌方的统治者的权利。然而,当国家拥有杀人等普通人没有的权利的时候,它是不是必然就不应该有不维护公共利益和约束个人自由的权利?
作为统治者的传播者,遇到社会责任的约束是被人们认为理所当然的。作为一个*不正确者,在此我却要说统治者作为人性的人,有其不负责任的权利。*不正确地说,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者一个人类,有着被历史和大自然惩罚的客观规律并且可以是义务,反推则统治者有其不负责任把人民带向深渊的权利。这种*不正确性也只是体现在其对象的定量的关系上而非定性,同样性质只有上升到*统治者层级的量上,才会使得决断变成**、生气变成鱼肉百姓、玩耍变成不务正业。如果只是作为一个小型网络论坛的管理者,凭个人喜好删贴等等不会招致过多的非议,然而这却已经在定性上达到了不负责任的标准。又然而,难道作为人的管理者就天然必须放弃作为普通人可以拥有的不负责任的权利么?享受了可以杀人、偷盗、绑架的权利之时,必须放弃不负责任的权利,这就是统治者的不自由之处。当然,它的反面,即不受约束的个人自由,恰恰是民主*思想的弊端,即,工具理性逻辑管辖下的程序不可违背,而一切众生作为个体彻底平等。在古希腊的一些城邦里,这一思想被极端地体现为一切事务都要公决,一切*都抽签产生。反智主义由此产生,而效率和责任也遭受侵蚀。自由主义造成媒介环境的庸俗倾向大家一定很熟悉。无论是统治者,还是普通人,处在自由和责任的两难之中,他的权利并不是天赋的,而是凭借智慧权衡而出的。仅仅对于权利的大声疾呼,只能说明视野并没有达到智慧层面。
而作为媒介的传播者,处于三角的另一角,时而同大众共谋,时而同权威妥协。它的指导思想——新闻专业主义和社会责任理论恰恰是两头取巧又注定两头不讨好的骑墙策略。新闻专业主义作为典型工具理性逻辑的产物,如果不说它违反人性也得说它是违背客观规律,把人当成机器了。而社会责任理论如同谋皮于虎。在它们被最好地贯彻的美国,它们是作为被动消极的技术性的规则起作用而非主动积极的指导思想起作用,指导思想仍然是商业消费逻辑之下的自由主义理论。新闻专业主义和社会责任理论之下的乌托邦,是由一个绝对自由的信息超市、一个技术上绝对负责任的官方过滤系统和一个思想上绝对忠诚于人民的*组成的。很不幸的是理论上只有第一点是可行的,而实际上很多国家只有第二点是可行的,所以这个乌托邦只能是乌托邦而已。

讨论了一大段我们更加明显地明白传播者权利义务的*性是如此之强,同有关5w其他几个要素的讨论的专业性是如此之大相径庭。媒介研究、效果研究、受众研究或多或少也是关系到社会性的人的,然而只有传播者研究总是同*性的权利义务相联系,由此可见作为主体的人的*性。
以主体的人为研究对象,这就超出了应用社会科学的范畴,到达了人文学科的范畴,不属于狭义科学范畴了。于是它也就注定没有一个答案了。权利和义务,终究是关系到整个人类的层级结构,而真正平面的社会结构是从未有过也永远不会出现的,所以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于权利和义务的争斗也是贯穿人类历史并且永远延续下去的。一切理想主义的自由平等乌托邦都只是梦中幻象而已。以科学语言作为工具的传播者研究,也必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用着一个接着一个的具体理论和具体事例解释一个接着一个的现象和规律,而其背后的自然规律,则是超越于微观的科学语言之上的。
可是我们也不能回到“真正的”传播者研究中去,越过*而空谈信息表达的可能性是荒谬的。一切回到原初意义上的新闻在现如今媒介环境之下其实都不会超越娱乐新闻的意义,所以一切回到原初意义上的传播者在现如今的后现代时代之下也不会超越游戏者的意义。认识了这些,我们于是就只能心安理得地接受在杂质、误差和时代局限性和情境相对性之下来讨论传播者研究,让我们最终只能接受这种后现代式研究:只有片断解析没有最终规律的研究,只有现时语境没有固定文本的研究,只有异端权利没有天赋*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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