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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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8:35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一要求通常被简称为充分公开要件,充分公开要件相对抽象,在无效审查中,较难预测是否可以获得复审委的支持。但是,通过对充分公开要件的法理基础进行系统的阐释,并据此确定相对明确的认定标准,既有助于无效审查,也有利于提高专利说明书的公开程度,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的公开、普及和传播。
1. 充分公开的法理基础
(1)专利法第一条是充分公开要件的法理依据。
专利法第一条中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为充分公开要件提供了坚实的法理依据,即:通过充分公开发明内容,使得公众可以知晓发明的内容并在专利到期后可以完整的实施该发明,这一过程既是通过公开而实现科学技术的传播和"普及",同时,公众可以在公开的发明的基础上展开进一步的科学研究,实现科学技术的"进步"。从专利法第一条的角度审视,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充分公开的法理基础,进而能够在具体案件中更准确地把握认定标准。
(2)充分公开要件的目的在于确保专利权人获得的专利保护范围与其说明书公开的发明内容相一致。
专利权人总是希望权利要求的范围足够大而涵盖尽可能多的技术方案,而其具体的发明内容则被记录在说明书中,比如,在申请日时,申请人实际掌握的发明内容为3种具体的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技术方案超出了这3种具体的技术方案,如果授予专利权,则意味着申请人通过专利权获得的保护范围超出了其在申请日所实际掌握的发明内容,这不符合专利法第一条的规定,因为:一方面,就被权利要求涵盖但超出说明书公开范围的额外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并没有告诉公众如何来实施这些额外技术方案,公众并没有因为该专利权而获得额外的科学知识,因此,在这些额外技术方案的范围内,专利法第一条中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就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在这些额外技术方案的范围内,如果赋予专利权保护,那么意味着抑制了后续技术研发的动力,因为,专利权人已经将这些还没有实现的额外技术方案提前占为己有,后续研发者通过研发而实现这些额外技术方案并获得专利保护的路径被阻碍,其将失去研发的动力并抑制创新,这有悖于专利法第一条所规定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立法目的。
相反,要求说明书充分公开至与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一致,则可以避免以上的情形从而更符合专利法第一条所确立的目的,因为,一方面,促使申请人充分公开其发明的内容至其权利要求的最大保护范围,可以使公众获取全部发明内容,最大化地实现了科学技术的传播和普及;另一方面,对于申请人在申请日没有实现的发明内容,充分公开要件要求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涵盖这些内容,这样确保公众进行进一步的技术研发的动力不受专利权的不利影响 。
2、充分公开的认定标准:
根据审查指南,可以看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包括了三方面的内涵,(1)清楚,即,说明书应当写明专利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2)完整,即,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特别是,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3)能够实现,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审查指南还明确给出了五种公开不充分的情况:
(1) 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2)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3)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 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5) 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
通常情况下,判断是否公开充分应该考虑以下两个基本元素:
(1)技术问题,包括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申请人主观意愿,说明书明确记载的技术问题)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实际解决的问题,由说明书推得的技术问题),无论解决了哪个技术问题,都应视为满足"解决其技术问题"的要求;对于说明书中记载了某个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要解决多个技术问题的情况,只要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中的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就应视为满足"解决其技术问题"的要求。
(2)技术效果,技术效果是由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以及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之综合产生的,通常,产生了逾期的技术效果即证明发明解决了技术问题。
3、公开不充分的具体情形
3.1 从"无法实施技术方案"的角度阐述。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9月09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滑板车折叠结构"、专利号为201520327187.6、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0日、专利权人为"应文明"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无效案件为例。
针对涉案专利,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之一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主张:
1)本专利说明书第[0020]段记载的"插销贯穿立杆接头4,使得立杆接头4的底部只能沿着转动轴10旋转"无法实现,具体原因为: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4]段记载的"设置在转动轴一侧、且贯穿立杆底部的插销"、说明书第[0007]段记载的"所述连接座的底部还设置有用于存放插销的插销槽,插销槽用于存放插销,使插销可以自由地转动"、说明书第[0015]记载的"设置在转动轴10一侧、且贯穿立杆4底部的插销9",以及说明书附图2也示出插销9贯穿立杆接头4的底部。因此,插销穿过立杆接头4和连接座1。
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其所具有的公知常识可以确定,当插销9同时穿过立杆接头4和连接座1时,立杆接头4必然无法相对于连接座1绕转动轴10旋转,因为在立杆接头4沿转动轴10旋转时,插销9的设置将会*立杆接头4在转动平面上的自由度,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插销贯穿立杆接头4,使得立杆接头4的底部只能沿着转动轴10旋转"无法实现。
2)本专利说明书第[0020]段中记载的"立杆接头4底部钩型结构当转动到一定角度时,会竖直方向钩住转动轴10"也无法实现。
因为如果当立杆接头4转动到一定角度后,其钩型结构才钩住转动轴10,那么在旋转过程中,立杆接头4在旋转平面上相对转动轴10的距离必然发生变化,即距离不等,然而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旋转物体的对应点到旋转中心的距离相等,即在旋转过程中,立杆接头4在旋转平面上理应相对转动轴10的距离不变,可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20]段的上述两处记载关于立杆接头4与转动轴10之间的距离是否相等存在矛盾,即本专利说明*载的"立杆接头4的底部沿着转动轴10旋转"和"立杆接头4底部构型结构当转动到一定角度时会竖直方向钩住转动轴10"无法同时实现。
图2
图2 仰视图合议组认为:判断说明书是否对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应以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合议组经过审议之后认可请求人的上述观点,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未作出清楚、完整地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笔者认为,上述无效案件中,请求人抓住目标专利撰写上的矛盾之处,以彼之矛击彼之盾,从技术方案根本无法实施的角度充分说理,证明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可以作为无效案件的思考方向之一。
3.2 从"技术方案中的某个特征不清楚"的角度阐述
以国知局于2012年03月21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1120316985.0,发明创造名称为"具有新型进气道的单缸柴油机的气缸盖"、专利权人为宋德伍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无效案例为例:
针对涉案专利,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之一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主张: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的单缸柴油机的喷油锥角不易控制,造成燃料和空气的混合效果降低,燃料不能充分燃烧的问题。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为采用涡流螺旋形的进气道,使气缸盖上的喷油器孔的喷射角度在17°-17.5°之间,并使喷油器孔的出口向排气门方向偏移9mm。然而,关于"喷油器孔的出口向排气门方向偏移9mm",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中没有说明喷油器孔的出口从何处向排气门偏移,是以何处作为基点进行上述偏移,偏移方向是朝向排气门的圆心方向还是以平行于排气门和进气门连线的方向朝向排气门方向,因此,该表述并没有清楚说明喷油孔的出口的位置或相对于排气门的坐标位置关系。
而且,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将其解释为,"喷油器孔的出口向排气门方向偏移9mm"是指喷油器孔朝向排气门方向倾斜,且喷油器孔出口的中心位置距离气缸中心偏移了9mm。而基于一般的中文语法规则并不能理解出"喷油器孔的出口向排气门方向偏移9mm"具有专利权人所解释的上述含义,本专利说明书中也并无相关记载能支持上述解释,并且用"喷油器孔的出口向排气门方向偏移9mm"来表达专利权人所解释的上述含义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的表述方式。因此,基于本专利说明*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技术方案并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涉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图3
图4
笔者认为,请求人抓住目标专利中的某一技术特征的撰写漏洞,集中优势兵力攻破,从该技术特征公开不充分的角度出发,列举目标专利中的该技术特征可能实现的多种形式作为论据,有利证明自己的论点,证明目标专利的说明书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可以作为无效案件的思考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