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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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5.20亿吨,比上年增加13.1%;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为1303万吨,比上年减少21.3%。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9.26亿吨。
措施与行动
【法规标准建设】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导则》;起草了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和审批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导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细则;组织起草了《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完成75个《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复核工作。国家*对43个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含重庆两个危险废物处置项目)下达了投资计划,批准总投资181734万元(其中,*预算内专项资金109667万元,地方配套投资72067万元),下达*预算内专项资金71593万元;批复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中的3个能力建设项目,批准项目总投资60250万元(其中,*预算内专项资金53217万元,地方配套投资7033万元),下达*预算内专项资金29618万元(其中31个放射性废物库项目资金218万元,二恶英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700万元)。2006年,《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共下达*预算内专项资金101211万元。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专家对13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共审批颁发12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配合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范围选择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作为重点行业,开展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试点及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工作。为确保《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顺利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对部分省市的铬渣治理情况进行了现场督办。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密切配合,在上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再次对东南沿海部分省市医疗废物开展了专项检查。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 国家环保总局与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将中国淘汰和国际公约禁止使用的17种有毒化学品列入中国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中国严格*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包括188种有毒化学品,自2006年1月1日起替代《中国禁止或严格*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二批)》,按《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管理并设立为期一年的过渡期。2006年,共审核和发放《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281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10518份。
【进口废物管理】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与海关总署共同开展了“补天专项行动”,防范和打击了废物向中国越境非法转移活动。
加强对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审批管理,公布了28个省、市的505家企业为2006年的定点单位;加强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地方环保部门对26起进口废物的举报进行了调查,并对其中5家企业作出暂停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处理。继续推动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工作。2006年7月同意广东肇庆市和江门市开展进口废物加工园区的建设。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共审核3577家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12051份申请材料,签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11365份,共批准自动许可进口和*进口废物9663万吨。全年进口量较大的是废纸、废钢铁、废五金电器、废塑料四类。
【电子废物污染防治】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起草了电子废弃物环境管理办法;配合信息产业部制定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继续支持企业开展自发收集和处理电子废弃物的活动,探索生产者回收废弃产品机制。
【国际公约履约】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在控制危险废物跨境转移、有毒和新化学物质登记以及加强化学化工行业和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推进相关履约工作。
中国《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工作已逐步从前期准备阶段过渡到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等11个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成员部门讨论研究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管理*,协调了各部门的履约工作。陕西、重庆、天津等省市先后成立了省级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机构,国家整体履约能力得到加强;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签署并启动了中国多氯联苯管理与处置示范、中国白蚁防治氯丹灭蚁灵替代示范项目,实现引资约3400万美元,融资约3000万美元。
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回复办理其他缔约方国家的相关询问及履约程序。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对现行指标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提高“创模”水平,规范“创模”工作。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对江苏省南通、通州、宜兴、泰州、句容、徐州市,浙江省湖州、义乌、诸暨市,山东省即墨、平度、寿光、临沂、章丘市,广东省广州、肇庆市,福建省泉州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湖南省常德市,辽宁省瓦房店市进行了创模考核验收。
2006年,天津、马鞍山、廊坊、南通、湖州、肇庆、泉州、宜兴、即墨、平度等10个城市和上海市浦东新区、重庆市北碚区等2个直辖市城区先后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称号。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扬州、太仓市等3个模范城市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
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63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5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ISO14000国家示范区、
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创建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批准无锡新区、青岛新天地工业园区(静脉产业类)、山西安泰集团、张家港保税区、绍兴袍江工业区、日照经济开发区、昆山经济开发区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规划,目前已有25个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区。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川峨嵋山风景名胜区、四川青城山-都江堰风景名胜区、黄山风景名胜区为ISO14000国家示范区。截止2006年底,全国已有31个区域获得ISO14000国家示范区称号。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批准授予6家企业“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到2006年底全国已有38家国家环境友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