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21:06
共1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1 22:40
平安银行起诉24%的利息被驳回很明显是国家对信贷这一块的足够重视和严厉打击。针对于平安银行的信贷业务年化率达到24%,很明显的是以国家法律做对国家对这种行为绝不会姑息,一定会严查到底,并且不给这种非法信贷业务任何生活空间。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1 23:58
近日,平安银行对个人信用贷款客户诉请执行年化利率24%被*驳回,被要求执行4倍LPR,这也成为新规后首个对金融机构的判例,预计将对金融机构未来展业产生重大影响。
据新浪财经9月2日报道,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关于逾期利息,现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已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限度,本院酌情调整为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民间借贷新规影响范围非常广泛。据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每年约有200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而根据上述判例,民间借贷新规对金融机构的影响,也才刚刚开始。
以下为该民事判决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民事判决书(2020)浙0304 民初3808 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1707 号一层、七层至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90213210。
负责人:傅林,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共泉,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思念,系原告员工。
被告:洪辉道,男,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洪辉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 年7 月14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洪辉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661.65 元及利息(截止2020 年7 月5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 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 元为基数,从2020 年7 月6 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 年8 月27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 年7 月4 日,被告洪辉道与原告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洪辉道向原告借款21 万元,贷款期限自2017 年7 月5 日至2020 年7 月5 日,月利率为1.53 %,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若借款人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原告有权要求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因此被宣告提前到期的,对本合同项下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后,被告洪辉道足额支付至第10 期即2018年5 月4 日,第11 期仅支付期内利息2138.39 元、复利227.11 元,共计已偿还本金47338.35 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还款说明书、出账凭证、还款记录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洪辉道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
现合同已到期,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 年5 月5 日至2020年7 月5 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本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计52744.27 元。
关于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已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限度,本院酌情调整为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辉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62661.65 元及利息(截止2020 年7 月5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52744.27 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 元为基数,从2020 年7 月6 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31 元,减半收取2265.5 元,由被告洪辉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2 01:33
平安银行起诉24%的利息被驳回,看得出来国家对于利率这一块有了法制方面的约束,对于民间借贷利率过高,欲打击不认可超高的利率,说明国家对银行对民间借贷有了法律方面的规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2 03:24
任何金融机构和个人借贷都不允许超过国家的规定的利息四倍。超过了就属于高利息,高利贷。法律上是不支持的。银行的起诉被*驳回是正常的。*只会支持他合法的一部分。
大家接待的时候也可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发生纠纷的时候也可以起诉银行啊!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2 05:32
平安银行起诉24%的利息被驳回是正确的。是国家对信贷方面的保护重视。平安银行的信贷业务年化率达到24%,超过国家法律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2 07:57
被驳回这是正当的。平安银行。以24%的利息。当然不会得到*的支持。因为这种。利息已经远远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最高倍数。不管什么原因。也不能同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最高利息倍数相违背。任何违法的事情都不会得到*的支持,被驳回理所应当。这也是我国法律。人人平等的最好体现。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2 10:38
IRR还是APR有不同理解,由于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利率计算方式,理论上IRR更为合理,但以往实践中*判例多是使用APR。APR在司法实践中易于计算,但对于非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其实际利率较高,央行还专门发文怼过APR的计算方法,认为应该采用IRR。
针对该案件本身,该判决引用高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将利率调整为4倍LPR不当,因为高院的最新司法解释适用范围是民间借贷,而该案中出借人平安银行属于经批准可以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因而该案不属于民间借贷。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2 13:36
我觉得平安银行这种做法确实不太合理,逾期是客户的不对,这个不假,你起诉全部属于法律正当的手续,但是,你要收回,24%的利息,我觉得太高,这属于欺诈行为,起诉可能也会有高额的起诉费,但是24%的利息要收回的话,这种利率在银行里面,应该是没有,被驳回应该是正常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2 16:51
8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裁定,平安规定被上诉人按年利率24%贷款利息偿还贷款,但人民*最后裁定被上诉人以4倍的LPR利率还款。在司法解释施行后,这应该是第一个可用4倍 LPR利率的裁定,有刑事辩护律师表明,司法解释第一条明文规定,拥有营业执照的金融机构所派发的借款不会受到此管束,而且听说平安早已明确提出上告,人民*法律判决不正确。
现阶段存有的金融机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项目于实体经济,并非获得经济利润,商业银行2020年也在寻找让利。这一司法解释的颁布,是为了更好地减少民间金融成本,依照一般人的了解,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都不应当高过民间借贷的贷款利息成本,不然岂不变为"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我们相信金融机构仍能保持高利率,不与这一司法解释的法律目的本末倒置。而且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新的司法解释适用司法解释施行后新审理的案子,假如参考可用,也应遵照本标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2 20:22
作为银行还本付息是一种正常的行为,对于逾期不还的,采取高额利息的办法,我认为完全违背了市场的一个规则。同时也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驳回其起诉是完全正确的一种法律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3 00:10
24%的利息被驳回说明他的这个利息的额度超过了国家法律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肯定会被驳回。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3 04:15
这只是平安银行自己制定的霸王条款,根本上违背了国家法律的规定。所以现在我很是怀疑他们出来的*是不是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懂法的人来制定规则,简直是笑话!支持*的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3 08:36
你好楼主,平安银行的起诉被驳回,说明国家还是特别注重信贷这一方面儿的。我们国家说明正在严抓这一方面儿避免不良信贷的产生。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3 13:14
关于平安银行,就说有起诉24%利息的话被驳回,这是很正常的,这个可以说明一点,就是国家的话就是炎症就要打击,就是那种是失信人员,让国这种人也不敢失信,就说借贷款的话,他们肯定要进行的还款,负责的话,利息特别高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3 18:09
这说明了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无论是平安银行也罢。还是普通的其他的?也罢。都要在国家法定的利息范围之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也不可能超越法律。24%的利息显然已经违法。得不到支持与驳回。理所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