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纠纷的案由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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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6 02:52

法律分析:1、流程

(1) 私募基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平台B(控股或参股);

(2) 与国内目标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和回购协议根据协议获得A公司部分股份,并规定回购股权的价格和期限;

(3) 等期限满了按照回购协议回购股份。

2、特点

(1)该模式主要规避*对企业之前提供贷款的管制;一方面,目标企业具有很高的成长性,但又不愿意接受股权投资,同时又很难获得银行授信支持;另一方面,中国*对非金融企业之前的授信行为规定非常严格的利率上限,私募基金对目标企业承诺的贷款高回报率欲罢不能。

(2) 该模式实质上是采取假股权真债权的方法来规避*对企业间贷款行为的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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