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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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08:03
厦门失业金一个月的数额如果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为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满五年不足九年的,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九年以上的,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五。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